Browsing by Author "Horng, Woei-Haur"
Now showing 1 - 1 of 1
- Results Per Page
- Sort Options
Item 平溪地區的聚落發展與資源開發(1820-1969)(2012) 洪偉豪; Horng, Woei-Haur本研究以位於臺北盆地東側丘陵山地的平溪地區作為研究對象,借用清代土地拓墾之「租佃體系」作為思考方式,從資源本身的特性著手,進一步釐清資源的生產體系,討論從土地為主要資源開發的時期,進入到以煤礦為主要資源開發的時期後,當地聚落型態與社會組織的變遷。具體的研究目的有以下三點:瞭解平溪地區礦業興起前的聚落型態與社會組織;探討平溪地區煤礦資源的開採與經營運作的方式;探究平溪地區礦業興起後的聚落型態與社會組織。 原為平埔族金包里、大雞籠、毛少翁三社共管的平溪地區,嘉慶25年(1820)金協福墾號在獲得官方允許後,正式招漢佃入墾。在該拓墾制度下,除十分寮聚落因為收租公館所在,逐漸成為人口密度較高的聚落外,其餘地區大致呈現散村聚落的景觀。「永久佃作」的土地資源,使墾民能夠穩定於此地開墾;而原居地、姓氏血緣不同,且散居於各地的墾民,因為租佃體系的建立、宗祠公田的設置、廟宇的修築與祭典的舉辦,彼此間逐漸跨越姓氏血緣、原鄉地緣的界線,成為以在地地緣為認同基礎的在地居民。 擁有豐富煤礦資源的平溪地區,由於市場需求的增加,礦業活動於大正7年(1918)正式興起。但「本層煤西厚東薄、夾石層西薄東厚」的特色,使得平溪地區的礦業經營,產生區域差異:石底地區主要為臺陽公司直營管理的公司煤礦;十分寮、東勢格地區,則多為小資本合夥或獨立經營的個人煤礦。但整體而言,由於煤礦「不穩定」的特性,使得兩種生產體系都未能呈現穩定的狀態。為此,業主通常會透過地方建設的投入、祭典活動的舉辦、福利制度的施行,以穩固其生產體系之運作。 礦業興起後,在地居民逐漸由以農為主的維生方式,轉為農礦兼業的型態;此外,還有不少外來從礦人口進入。但不論是在地還是外來的礦工,除部分會固定於單一礦場之生產體系外,「流動」是礦工面對「不穩定」的生產活動時,最普遍的現象。「流動」的特色,也使得平溪地區的人群組成,仍是以原有的在地居民為主。聚落型態方面,在地居民農礦兼業的就業型態,使得平溪地區的散村聚落能夠維持。此外,隨著專業礦工的出現,礦場附近或是生活便利的地點,逐漸吸引人群聚集,如平溪地區的兩大集村聚落:菁桐、十分寮。社會組織方面,由在地居民組成的包工團隊,透過礦業生產過程中的利益爭取和利益共享,一同面對生產上的問題,甚至發展為不僅以煤礦生產為目的社會群體;而在地居民也透過信仰活動的投入與參與,祈求生活上的平安,人與人之間也能夠藉此聯繫交流。而外來人群則大多數依賴於礦場直營的生產組織,人群間主要是因生產活動而聯繫,一旦煤礦作為「資源」的條件出現變化,因煤礦生產而建立的業緣關係也將隨之瓦解,外來人群也將隨之離散。 總而言之,土地與煤礦因為資源性質的差異,而形成不同的聚落發展樣貌:土地屬於不可被取代、可更新且相對較穩定的資源,任何的生產與生活皆是在土地之上發生,因此就算生產的重要性不再,土地仍就提供了生活的基本空間,人群能夠以此為基礎,建立相對穩定的社會;相較於煤礦,可被取代、不可更新、不穩定性高的資源特性,一旦採掘完畢或者重要性降低,煤礦便不再具有任何價值,因開採活動而建立的生產體系也將跟著瓦解,賴以維生的人群也隨之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