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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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動式數位藝術介於虛實之間的法律難題
    (2020) 劉文仕; Liu, Wen-Shih
    數位藝術浪潮雖已對藝術行政造成全面性的衝擊,然而,什麼是「數位藝術」?迄今尚無統一的界定。鑒於數位藝術畢竟有其獨特性,本研究旨在探討法律如何介入數位藝術的虛實之間,讓藝術家能夠因智慧財產權利得到充分保障,而願意更積極投入創作;另方面讓收藏機構理解當中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夠對此類藝術的收藏與推廣,有更積極的作為。 本研究在論述上,原則上以互動式數位藝術為核心,並及於數位藝術的一般性概念。而由於國內這議題的研究,完全空白,參考文獻嚴重缺乏,實務創作者無法具體敘述曾遭遇哪方面的法律難題。因此,第二章至第四章,首先廣泛蒐集相關領域的文獻,分析出實務上可能會遭遇的困難;其次,採比較法,尋繹出數位藝術相對於傳統藝術,有哪些可能衍生法律爭議的特徵,以及在展示與典藏上的問題。第五章透過經驗累積,參酌數位藝術的虛擬、觀念與共創等特性,及其實務操作流程,歸納出涉及著作權法的問題,包括1.數位藝術的類別歸屬,2.如何保護數位藝術的「概念」,3.衍生影像的權利歸屬、4.原件公開展示、重製或改作的問題、5.授權的難為與解套,6.合理使用如何可能,以及其他法律(如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上的問題。 第六章針對上述問題,一方面具體建議,在著作權法增修三個條文,即1.將數位藝術列為獨立的著作類型;2.縮短權利保護期限;3.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互動式數位藝術的界定、範圍與其衍生作品的權利歸屬、概念不受保護的特殊例外等等事項。另方面,參考國外重要博物館有關的操作準則,提出近五十項需要法律思考的環節,並逐一比對國美館相關契約範本,分析其缺失與須完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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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繪畫作品引進臺灣市場商品化的授權策略之研究:David Mann著例
    (2018) 張慶仁; Chang, Ching-Jen
    研究旨在瞭解以Mann繪作為例的美國繪畫授權引進臺灣市場商品化的可行策略與模式。從回顧感性審美休閒理論,臺美兩地智產權與臺灣文創市場國際化之現狀著手,透過互為主體之共時性的第三者客觀立場與訪查後結果發現,自由主義風格的繪畫創作於臺商品化有其文化商機,因Mann繪畫風格被接受度屬高,唯商品化後的實際消費行動仍有賴其他中介變數,尚難預料。雖然臺美著作權法及兩國之間協定能提供美國授權方被侵權後的保護及救濟機會,但實際仍有賴兩造授權簽定內容的互惠程度,臺灣被授權方,以及第三方對智產權與侵權訴訟裁定後的真誠和尊重。 美國插畫等繪作授權於臺灣商品化的契約協商內容主要包括授權方的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或非專屬權利轉移,部分或完整的重製及改作權,著作者簽名商標權等約定的合理使用、散佈(發行)、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表等權利議題。美國繪畫著作語詞界定較繁,保護期限較長,轉讓與授權著作之權益終止期間之規定與臺灣有異,其專業經紀、委任律師及當地法院判賠的侵權償金亦較高。故,倘約定管轄與裁判法院於被授權方,自然較佳。準此,繪畫家自宜委任專業經紀公司或籌組法律、會計、產銷等通譯團隊,並依不同主體方立場進行沙盤演練,然後再選擇最佳相應策略與最有利的時機行動。 最後,本研究提供一個可廣泛參用的授權模式,俾便進行授權策略思考。總觀授權理性過程包括:(一)選擇合作廠商與授權專家 (二)談判前的必要認知與準備 (三)談判時的態度與情商技巧 (四)授權契約協商事項 (五)授權金與侵權賠償問題。授權商談策略則包括:(一)談前準備 (二)互探摸索 (三)積極談判 (四)實質蹉商期 (五)協定簽約。總之,私約先於法律,簽署後即不易再改。法律亦旨於防範而無法絕對保證利益,故「真誠互信,勝於一紙承諾」。毌論委任經紀方、被授權方、被授權方均宜以多贏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