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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詞的法律世界—白居易「百道判」新釋
    (2013/08-2014/07) 陳登武
    白居易「百道判」大致都是他中舉登科之後,準備應吏部「書判拔萃科」科目考之前的習作,並且後來在「選人」之間被當作範本流傳。但學界或有將「百道判」視為白居易為官期間的判案彙編者;或有僅視之為「戲謔之作」者。其實兩者都是嚴重誤解。 筆者已將「百道判」每道判文「擬題」的「出處」初步考究完成,確認白居易自訂的每道判題均有所本,或出於律典、或出於經書、或出於正史;少數判題出處兼及其他子部文獻。筆者並就白居易對每道判文的個別回答作出分析,因而對「百道判」有較全面認識,並深以為白居易「百道判」蘊藏著豐富的法制史料和白居易個人法律推理的準則和對禮教秩序的看法,值得深入剖析。 本專書寫作計畫希望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將近年來筆者所蒐集與分析的研究成果,與已經發表的若干論文,共同集結並增補部分成果以及判文箋解,期能完成《判詞的法律世界—白居易「「百道判」新釋義」》一書,俾能讓學界可以更瞭解、並能更充分地運用「百道判」所蘊含的豐富史料,及其所彰顯的唐代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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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史學理論與實踐研究計畫
    (2012/10-2014/03) 陳登武; 陳恒安; 吳文星; 張弘毅; 陳進金; 陳俊強
    台灣的歷史學門正面臨社會變遷的衝擊,造成人才培育過剩與就業困 難的問題。如何思考歷史學門未來的發展?如何在傳統歷史學的訓練 下,培養出可以從事「大眾史學」的人才,讓歷史學在學院中逐漸發展「應 用史學」領域,創造另一種可能性,成為歷史學門的學者專家必須嚴肅面 對的課題。 大學歷史系發展「應用史學」,主要目的在於培養參與或成為「大眾史 學」的人才,避免造成人才浪費的現象;同時提升歷史學門的社會參與度。 如何透過「大眾史學」的學理探索,建構「應用史學」課程規劃的理論基 礎?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目前全球「大眾史學」的發展現狀為何? 有哪些值得效法或參考的作法?國內目前對於「應用史學」的課程規劃又 有哪些作法?「應用史學」在「實習課程」的部分,又應該如何規劃與落 實?如何建立歷史學的「產學合作」模式與機制?以上諸課題,均迫切需 要進一步探索,以作為提供國內歷史學門共同思考的方向。本計畫〈大眾 史學的理論與實踐研究計畫〉,正是基於以上原因而推動。希望透過本研 究能建構出一個具有國際視野之當代台灣大眾史學現況樣貌,以供未來國 科會歷史學門相關政策規劃、執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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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的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以中唐士人的法律經驗為中心的考察
    (2014/08-2015/07) 陳登武
    本計晝試圖透過韓愈(768-824)、柳宗元(773-819)、劉禹錫(772-842)、白居易 (772-846)、元稹(779-831 )、杜牧(803-852)等中唐時期士人在地方上的活動以及 他們官宦歷程中所體會到的法律經驗為中心,探討唐代的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的課題。 本計晝所稱「治理」一詞,就傳統文獻而言,有「統治管理」之意,指涉和國家事 務有關的管理和政治活動。本計晝將探討選定的幾位中唐士人任職地方官期間的表 現;或者他們的文章中所呈現其他官員的「治理」經驗,從而瞭解8~9世紀,唐代地 方治安概況與國家統治的課題。 選擇以韓愈、柳宗元、白居易、元稹、劉禹錫和杜牧等人的從政經驗為中心,正因 為他們具有以下幾個共同特質與歷史意義: 一、他們都是中晚唐時期的唐代士人。他們的從政經驗,能夠反應該時期的相關時 代課題。 二、他們都曾任職中央,後來又都經歷「貶謫」,而到地方任官,能同時反應中央 與地方的不同法律經驗,可以讓我們體會到「地方治理」和「國家統治」之間的内在 連結。 三、他們都留下份量不少的文章,各有其文集,足以讓後人瞭解他們在實務上所面 臨和處理過的「治理」經驗和所透顯的法律思想。 四、學界對他們的研究都很多,但幾乎都忽略他們在法律經驗的實際體會,以及他 們實務上所反應的法律思想。其中雖有少數士人會成為「法律思想史」教科書探討的 對象,但幾乎都僅就其一二文章論其思想,鮮有通盤檢討,全面檢視,整體評估其治 理經驗與法律思想者。 五、他們或曾為很多同時代的士人寫墓誌銘,留下不少其他官員地方治理的史料; 或曾擔任高級官員,撰寫制誥,使用過許多法律書寫的語言,凡此均屬於他們所經驗 的到的法律實務,可以一併幫助我們瞭解整個時代的地方社會治安與國家統治的關聯。 本計晝希望透過他們的法律經驗,重新建構8至九世紀唐代地方的治安與官員的作 為、儒學士人的法律思想,從而描繪唐代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之間的内在聯繫。從另 一方面說,本計晝事實上是筆者試圖重寫唐代法律思想史的一個先期功課,目前先從 最複雜的中唐時期著手,未來當可順勢旁及其他時期,以完成筆者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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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天聖令•營繕令》看唐代國家公共工程建設
    (2010/08-2012/07) 陳登武
    從《天聖令‧營繕令》看唐代國家公共工程建設 中文摘要: 《天聖‧營繕令》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營繕令》爲篇名的有關國家公 共工程建設的令文,唐代第一次在律令制度中建立起國家對公共工程建設的實施 規範,將營繕機構、職責、運營方式、責任分配納入法令體系,對後世立法產生 深遠影響。從令文內容看,《天聖‧營繕令》大致分成營造類和修繕類兩大類。 前者包括城郭、宮廟、王公至士庶宅舍等營造規格制度,後者包括橋樑道路、軍 器儀仗、舟船堤堰、公廨等營修及管理。本計畫擬以《天聖‧營繕令》為中心, 探討唐代國家公共工程建設的實施規範,包括宮殿城郭與橋樑道路的營造工程與 修繕管理。此外,因唐宋制度變化而不再行用的唐令4 條,是研究唐代都城、土 木工程及軍仗器物等營造修繕的珍貴資料,本計畫並將檢討該4 條令文的意義以 及它們至宋代不行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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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推理與禮教秩序---白居易「百道判」新釋義
    (2008/08-2010/07) 陳登武
    白居易「百道判」大致都是他中舉登科之後,準備應吏部「書判拔萃科」 科目考之前的習作,並且後來在「選人」之間被當作範本流傳。但學界或有將「百 道判」視為白居易為官期間的判案彙編者;或有僅視之為「戲謔之作」者。其實 兩者都是嚴重誤解。 筆者當時為撰寫該會議論文,已將「百道判」每道判文「擬題」的「出處」 初步考究完成,確認白居易自訂的每道判題均有所本,或出於律典、或出於經書、 或出於正史;少數判題出處兼及其他子部文獻。筆者並就白居易對每道判文的個 別回答作出分析,因而對「百道判」有較全面認識,並深以為白居易「百道判」 蘊藏著豐富的法制史料和白居易個人法律推理的準則和對禮教秩序的看法,值得 深入剖析。 本研究計畫即希望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初步蒐集的「百道判」史料進 行全面性的分析與解讀,釐清學界若干誤解,企盼「百道判」所蘊藏的法制史料 能得到充分認識,俾有助於學界充分而有效地運用該史料。預計完成四個子計 畫:〈白居易百道判新釋義〉、〈白居易「百道判」的法律推理與法律解釋〉、〈白 居易「百道判」的禮教觀〉和〈論白居易對公務違失的態度—以「百道判」的分 析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