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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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唐代的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以中唐士人的法律經驗為中心的考察(2014/08-2015/07) 陳登武本計晝試圖透過韓愈(768-824)、柳宗元(773-819)、劉禹錫(772-842)、白居易 (772-846)、元稹(779-831 )、杜牧(803-852)等中唐時期士人在地方上的活動以及 他們官宦歷程中所體會到的法律經驗為中心,探討唐代的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的課題。 本計晝所稱「治理」一詞,就傳統文獻而言,有「統治管理」之意,指涉和國家事 務有關的管理和政治活動。本計晝將探討選定的幾位中唐士人任職地方官期間的表 現;或者他們的文章中所呈現其他官員的「治理」經驗,從而瞭解8~9世紀,唐代地 方治安概況與國家統治的課題。 選擇以韓愈、柳宗元、白居易、元稹、劉禹錫和杜牧等人的從政經驗為中心,正因 為他們具有以下幾個共同特質與歷史意義: 一、他們都是中晚唐時期的唐代士人。他們的從政經驗,能夠反應該時期的相關時 代課題。 二、他們都曾任職中央,後來又都經歷「貶謫」,而到地方任官,能同時反應中央 與地方的不同法律經驗,可以讓我們體會到「地方治理」和「國家統治」之間的内在 連結。 三、他們都留下份量不少的文章,各有其文集,足以讓後人瞭解他們在實務上所面 臨和處理過的「治理」經驗和所透顯的法律思想。 四、學界對他們的研究都很多,但幾乎都忽略他們在法律經驗的實際體會,以及他 們實務上所反應的法律思想。其中雖有少數士人會成為「法律思想史」教科書探討的 對象,但幾乎都僅就其一二文章論其思想,鮮有通盤檢討,全面檢視,整體評估其治 理經驗與法律思想者。 五、他們或曾為很多同時代的士人寫墓誌銘,留下不少其他官員地方治理的史料; 或曾擔任高級官員,撰寫制誥,使用過許多法律書寫的語言,凡此均屬於他們所經驗 的到的法律實務,可以一併幫助我們瞭解整個時代的地方社會治安與國家統治的關聯。 本計晝希望透過他們的法律經驗,重新建構8至九世紀唐代地方的治安與官員的作 為、儒學士人的法律思想,從而描繪唐代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之間的内在聯繫。從另 一方面說,本計晝事實上是筆者試圖重寫唐代法律思想史的一個先期功課,目前先從 最複雜的中唐時期著手,未來當可順勢旁及其他時期,以完成筆者之構想。Item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以法律推理為中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1-06-01) 陳登武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 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Item 白居易〈百道判〉中的禮教思想(中國法制史學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2013-06-01) 陳登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