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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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漢唐正史〈刑法志〉的形成與變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0-06-??) 陳俊強拙稿旨在以漢唐間正史中的〈刑法( 罰) 志〉為對象, 考察此一篇章創設、變化和確立的過程,進而分析其書寫的方式和呈現的法制思想。一、〈刑法志〉的淵源和創設的目的。《漢志》的名稱和內容固然有班固獨創之處, 但也不宜忽略與《史記. 律書》的淵源關係。《漢志》撰寫的目的, 不僅在述古, 更重要是論今。對於陳諸原野的「大刑」, 即所謂兵事, 班固的觀點: 一是文德為本, 威武為末; 一為仁義綏民, 不尚權詐。對於施諸朝市的「小刑」, 班固以為漢興以來最大的弊病, 一為文帝廢肉刑以來造成刑制輕重失衡, 一為武帝以來法條煩多。正本清源之道,即是恢復肉刑,並簡約法條為三千。 二、刑法志的演變。《魏志》應是魏收根據國史舊稿而成, 究其成立原因, 既是師法班固《漢志》, 也因北魏刑罰律令屢有更改之故。魏收改易〈刑法志〉為〈刑罰志〉, 純論狹義的刑罰, 不談兵事。而且, 論述焦點都圍繞著刑罰和獄訟而不是律令。 三、刑法志的確立。《隋志》和《晉志》的成立固然有史學的因素和實質的需要, 但與貞觀朝建立律令系譜有著更密切關係。《晉志》提出李悝《法經》以明唐代典章法度之「源」, 《隋志》縷述唐前法制以釐清其「流」, 從而標榜唐制淵源流長且集其大成。〈刑法志〉的地位和書寫形式在唐初確立下來, 除了記述刑罰的種類和獄訟以外, 更著重記載法典的制定、篇名、修纂經緯等, 逐漸擺脫偏重於刑的論述, 具有較濃厚法的色彩。〈刑法志〉的書寫, 自《漢志》的「刑主法從」變為《魏志》的「詳刑略法」, 再變為《晉志》《隋志》的「刑法並重」, 名符其實的〈刑法志〉於焉確立,並為後世繼承。 要而言之, 漢唐間正史〈刑法志〉的發展, 可謂《漢書》創其例,《魏書》變其體,《晉書》、《隋書》定其制。Item 從唐代法律的角度看李白長流夜郎(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9-12-??) 陳俊強; Chan Chun-Keung本文試圖從權力鬥爭角度考察永王璘事件的性質,繼而從唐代法律角度探討李白的罪和刑以及遇赦的時間。永王璘謀反事件,其實是「馬嵬之變」後,玄宗與肅宗父子鬥爭所衍生的政治事件。李白因擔任永王璘從事,成為謀反案的從犯,理當大辟,幸得郭子儀等好友營救,肅宗特予開恩,免死「長流」夜郎。所謂長流,並非法定的三流或加役流,屬於皇帝寬宥嚴重犯罪的一種代刑。一旦被處長流,除非皇帝恩詔特別聲明放免,否則遇赦不赦,永遠不得返鄉。李白判處長流確定後,約於乾元元年(758)春動身上道,同年十月左右抵達流所夜郎,嗣後一直住了三年左右。直到上元二年(761)九月,肅宗大赦天下,赦書特別提到「自乾元元年以前開元以來,應反逆連累,赦慮節度限所未該及者,并宜釋放。」李白因而蒙恩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