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Permanent URI for this collectionhttp://rportal.lib.ntnu.edu.tw/handle/20.500.12235/200
Browse
7 results
Search Results
Item 唐代的「典賣妻女」現象(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9-12-??) 李淑媛; Lee Shwu-Yuan人口買賣,尤其對女性人身自由權之剝奪,無論任一國度或時空,一直是普遍嚴重又亟待解決的課題。本文係以律令制度為核心,探討唐代女性人口之販賣問題。尤其著眼於家庭親屬間,權力核心之支配者對於妻、女之人身販賣。究竟在何種情境下會將妻女視同商品無情地售出?唐朝法令對尊長販賣卑幼有何罪與罰?人口買賣歷經哪些類型與變質?略賣、和誘、和賣之罪又有何殊異?總之,買賣人口的形式已相當多樣化。凡家內秩序下的尊親屬、父權制度下之男性,對於子女、妻妾的人身買賣,皆屬於家庭暴力。本文試圖對律令結構予以深入剖析,從法律史料遺留的蛛絲馬跡中,還原唐時女口買賣之真象。冀盼能為當前性別關係與法律制度,提供若干反思空間。Item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Item 唐代的「典賣妻女」現象(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9-12-??) 李淑媛; Lee Shwu-Yuan人口買賣,尤其對女性人身自由權之剝奪,無論任一國度或時空,一直是普遍嚴重又亟待解決的課題。本文係以律令制度為核心,探討唐代女性人口之販賣問題。尤其著眼於家庭親屬間,權力核心之支配者對於妻、女之人身販賣。究竟在何種情境下會將妻女視同商品無情地售出?唐朝法令對尊長販賣卑幼有何罪與罰?人口買賣歷經哪些類型與變質?略賣、和誘、和賣之罪又有何殊異?總之,買賣人口的形式已相當多樣化。凡家內秩序下的尊親屬、父權制度下之男性,對於子女、妻妾的人身買賣,皆屬於家庭暴力。本文試圖對律令結構予以深入剖析,從法律史料遺留的蛛絲馬跡中,還原唐時女口買賣之真象。冀盼能為當前性別關係與法律制度,提供若干反思空間。Item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Item 從唐代法律的角度看李白長流夜郎(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9-12-??) 陳俊強; Chan Chun-Keung本文試圖從權力鬥爭角度考察永王璘事件的性質,繼而從唐代法律角度探討李白的罪和刑以及遇赦的時間。永王璘謀反事件,其實是「馬嵬之變」後,玄宗與肅宗父子鬥爭所衍生的政治事件。李白因擔任永王璘從事,成為謀反案的從犯,理當大辟,幸得郭子儀等好友營救,肅宗特予開恩,免死「長流」夜郎。所謂長流,並非法定的三流或加役流,屬於皇帝寬宥嚴重犯罪的一種代刑。一旦被處長流,除非皇帝恩詔特別聲明放免,否則遇赦不赦,永遠不得返鄉。李白判處長流確定後,約於乾元元年(758)春動身上道,同年十月左右抵達流所夜郎,嗣後一直住了三年左右。直到上元二年(761)九月,肅宗大赦天下,赦書特別提到「自乾元元年以前開元以來,應反逆連累,赦慮節度限所未該及者,并宜釋放。」李白因而蒙恩放免。Item 唐代的「典賣妻女」現象(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9-12-??) 李淑媛; Lee Shwu-Yuan人口買賣,尤其對女性人身自由權之剝奪,無論任一國度或時空,一直是普遍嚴重又亟待解決的課題。本文係以律令制度為核心,探討唐代女性人口之販賣問題。尤其著眼於家庭親屬間,權力核心之支配者對於妻、女之人身販賣。究竟在何種情境下會將妻女視同商品無情地售出?唐朝法令對尊長販賣卑幼有何罪與罰?人口買賣歷經哪些類型與變質?略賣、和誘、和賣之罪又有何殊異?總之,買賣人口的形式已相當多樣化。凡家內秩序下的尊親屬、父權制度下之男性,對於子女、妻妾的人身買賣,皆屬於家庭暴力。本文試圖對律令結構予以深入剖析,從法律史料遺留的蛛絲馬跡中,還原唐時女口買賣之真象。冀盼能為當前性別關係與法律制度,提供若干反思空間。Item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