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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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十九世紀中國社會的結群暴力(2024) 李宗育; Li, Zong-Yu十九世紀的中國社會發生幾件標誌性的暴力事件,川陝楚白蓮教事件、太平天國戰爭、義和團運動等,它們就像浮出水面的島嶼,沿著某一軌跡分佈排列,構成一串島鏈,這條島鏈就是十九世紀中國社會的暴力形象,而島鏈下方其實是一條巨龍般的山脈在海底綿延,島嶼不過是它火山噴發而露出水面的一角,山脈才是整個形勢之所在,整個中國社會暴力的本體。本文之目的,即在試圖勾勒這座暴力山脈的輪廓,探討其內部活動與結構。十九世紀中國社會民眾結群與暴力的活動日益興盛,除了暴力犯罪團體,他們又透過秘密宗教、秘密會黨與團練等各種形式結群,進行暴力性的競爭;道光咸豐時期,社會陷入集體暴力對抗的結構與情境,在集體暴力螺旋作用之下,進一步造成普遍性的社區集體暴力化。同治光緒時期,遍布全國各地、持續四十餘年的反教活動接續了這股集體暴力的趨勢變成一股潛流,透過長期輿論操作與社會動員,建立了一個反教與暴力的集體心理基礎,演變為具有強大動能的社會運動。義和團事件後,基層社會分化與對抗結構更形嚴重,秩序的力量加速崩塌。而與這股暴力活動同步發展的,是暴力心態與暴力文化,行為與心理共振,心理與行為互動,中國社會的暴力已完全無法自我停止。Item 清代杭州府的家族經營與社會活動-以汪、丁、潘、陳四姓家族為中心(2024) 胡少艾; Hu, Shao-Ai杭州府在傳統印象中,被視為經濟繁盛、文教發達之區。然而杭州府下一州八縣,其中有部分縣份位於山區,在經濟、文教等方面與傳統認知中較為富庶的杭州府平原區,情形有所不同。不同的自然環境、經濟條件、文教發達程度,以及國家政治環境的變遷,都會影響地方家族如何經營發展自身家族和地方社會的互動。本文所選擇杭州府平原區縣份的家族-錢塘汪氏、錢塘丁氏,皆是商業起家,爾後透過獲取功名、經營文化網絡、經營文化資本等方式,轉為商、文並重的家族。而山區縣份的唐昌潘氏、富春上館陳氏,則相對於平原區家族,更加注重宗族制度的發展。並透過與遠房宗親聯宗合譜,擴大家族在地方的人數,除此外也參與公共事務,來增加家族在地方的聲望與影響力。Item 清代司法實務中的錯誤——以《刑案匯覽.毆期親尊長》為中心(2023) 王學倫; Wang, Hsueh-Lun靜態的法條和動態的司法審判是法律史研究的主要課題。本文以《刑案匯覽》為史料,針對毆期親尊長門記載的案件進行分類,以及刑部法律推理的探討。分類方面,強調錯誤類型的區分,並以說帖事實描述為標準,指出刑部或律例館官員認為下級審斷案錯誤之處。法律推理部分,注重各別律和例實際的適用結果,特別是遇到疑難雜案的案情時,刑部如何論處。清代律例延續唐、明兩代的概念,比禮制所稱的期親範圍更廣。《大清律例》的毆期親尊長門計有13條例文,其定罪量刑的原則是,不同身分和不同情狀,應以示區別。當毆期親尊長案件裡的律例和司法實務衝突時,作為司法審判者的刑部,會嘗試綜合事實和律例,作出適當的審判。其中,「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毆期親尊長、尊屬致死,下手輕傷的卑幼,止科傷罪」是該門律例重要的立法議題。裁判實態方面,刑部對「毆期親尊長」的錯誤分類,可分為三種類型:聽從尊長的犯罪、與尊長共同的犯罪與聽從他人的犯罪。這些類型,和律例的適用及成案的援引有很大的關係。其立論的基礎,在於說帖內,事實掌握的程度。各別條例適用雖有不同,卻都是刑部經過縝密的法律推理後,得出最恰當的適用結果,目的只有一個:追求情與罪的平衡,尤其是毆期親尊長這類涉及服制和尊卑議題的案件。毆期親尊長這類案件,涉及「夾簽制度」的成立與確立,目的是為平衡社會上,法律與司法實踐層面的落差。此外,毆期親尊長的條例,在清末變法裡大量刪除,究其本質,是源於各立法者背景和觀念的不同。不過,身分倫理秩序的概念,仍存在這批立法人才心中。綜合來說,清代乾嘉道時期的期親尊長案件,所涉事態萬千,本文分類的錯誤類型並非唯一標準,而是能因應當時所載的親屬糾紛實際狀況,再做適當的類型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