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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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1717〜1840)傳教活動之探究
    (2007) 黃巧蘭
    自利瑪竇死後,在天主教內部所引發的「中國禮儀之爭」在清康熙朝間再度被引發、擴大,不僅引起羅馬教廷的關切介入,更導致教廷與康熙朝廷的態度衝突,最後雙方在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加上中國本就不喜天主教的官員趁勢上疏奏請禁教,終使本對天主教採取容教態度的康熙帝轉向禁教的態度,但康熙帝畢竟熱愛西洋學術,終其在位時期並未大規模查緝中國地方的傳教活動。繼位的雍正帝承襲了康熙帝的禁教態度,法則卻更加嚴厲,正式下令查禁中國地方的傳教活動,使得本在中國地方上活躍的西籍教士漸變得沉寂無聲,地方上的天主教活動似乎轉趨沒落。但在禁教期間的檔案文獻,發現在清代的官方檔案中,在禁教期間的雍乾嘉道年間,中國地方不斷發生天主教案,官府也常在地方緝拿到藏匿數年的西洋教士,顯示出天主教並非在雍正朝下令禁教後,便消失於中國地方。為何在清廷如此嚴厲的禁教政策下,地方上天主教依然未被禁絕,既然未被禁絕,那傳教士如何潛入地方?天主教又是如何繼續發展於中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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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有常刑──以清朝懲治「邪教」的司法案件為中心
    (2017) 曾雨萍
    本文研究重點擬以清朝懲治「邪教」的司法案件為中心,除緒論和結論外,本文共分為四大章。第二章〈政策與法律:邪教與相關律例的修訂〉指出清朝運用法律來維護儒家倫理是一種手段,藉由《都察院‧黜邪》例、《刑律‧賊盜‧造妖書妖言》及《禮律‧祭祀‧禁止師巫邪術》的纂修,以教化、打擊、隔離同時並進的模式,試圖正本清源,建立一個可以使帝國長治久安的防護網。在法律的防護網中,官方的標準是唯一衡量的尺,而律例是上面的刻度,合法與否決定其正統與異端、正祀與淫祠之分。 第三章〈旗人與教案:從邪教案論大清律例「罰必當罪」的理念〉與第四章〈漢人與教案:從邪教案論大清律例「罰必當罪」的理念〉主要是做一個對比,比較旗人與漢人同犯教案時,清朝官方在立法及用刑上,是否按照行為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大小予以相應的懲罰。研究發現宗室、旗人、官員犯罪往往加重其刑,以示懲戒,屯居旗人及旗下家奴則比照民人一體辦理,並未享有特權。而犯案婦女無分老幼多不准收贖,犯案男子就算母老丁單或年逾六十,因是習教人犯,亦不准其留養收贖。就此而言,判決已較其他案件為重。而司法上影響特殊案件判刑輕重的關鍵,往往是皇帝的態度;至於一般案件中,判刑輕重與否,則取決於官員的態度。 第五章〈邊疆是邪教徒的死域或重生地?〉在探討教案頻發的情況下,清朝政府採取隔離政策,將教犯發遣至邊疆,以免遺毒於內地。但發遣地並非一成不變,基於政策的考量、民族的不同、發遣地的秩序,以及能容留的遣犯人數,會對遣發地方加以調整。即使被發遣邊疆,官方仍難以完全禁絕教犯與外界往來,教犯在配所往往還是能繼續傳教,建立並維持邊疆與內地之間的聯繫,清朝將教犯發遣邊疆並未收到預期效果。 清朝只將所謂的「正統」民間宗教納入管理,對於民間廣為流行的宗教,反而視為邪教進行取締,迫使其不得不轉入地下秘密傳教。其實民間秘密宗教的教義、儀式和組織常與世俗的社會生活和制度混合為一,而清朝官方對民間秘密宗教條例的修訂,始終重在取締,企圖萬法歸一,並未主動正面了解民間秘密宗教的本質,設法將其納為己用,或因應社會文化特性做調整。只是一味滅絕「異端」,將教眾逐至邊疆隔離,殊不知如此的行為亦是自絕於百姓,王法與信仰的衝突自然也在所難免,希冀藉由刑法帶來的長治久安,只能是鏡花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