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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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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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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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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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擲沙包活動訓練對中風患者動作與認知表現效益
    (2022) 陳漪柔; Chen, Yi-Rou
    中風是全球發生率高的疾病,常伴隨動作與認知失能,進而影響日常生活功能表現。隨著醫療進步,發展出多元保守治療手法來提升病患的能力,降低疾病所帶來的功能性影響。為了有效將病患習得能力類化至日常生活,中風患者在臨床治療手法上強調任務導向功能性訓練。多項研究證實,任務導向模式訓練有助於提升病患的動作表現。其中投擲沙包活動訓練是臨床上常使用的任務導向訓練活動,屬於全身性動態活動,藉由任務的引導,誘發病患全身性感覺、動作協調;而有研究顯示動作訓練過程中,腦部的血流量會跟隨著運動的強度增加,有助於改善、維持及提升認知功能。然而相關效益研究較少,其臨床效益假設需要實證研究的證實。本研究採取短期效果追蹤前-後測實驗設計(Pretest-posttest short-term follow-up study),於臺北地區醫院、復健科診所徵求符合研究條件,且自願參與的中風患者共計21位,分別為實驗組11位;對照組10位。納入條件包括(1)腦中風診斷、病程超過6個月(含6個月)(2)布朗斯壯動作恢復層級(Brunnstrom Stage of Motor Recovery,BSMR)上、下肢動作層級達3以上、(3)改良式艾許沃斯氏量表(Modified Ashworth Scale,MAS)層級上下肢爲2以下、(4)簡易智能量表(Mini-Mental State Examination,MMSE)得分達24分以上、(5)可獨立行走(6)年齡為30~80歲及。符合條件且同意參與研究者會記錄個人基本資料、醫療相關紀錄,並以動作及認知方面能力做為結果參數。 動作能力使用的工具包含傅格梅爾動作評估量表(Fugl-meyer Assessment,FMA)(上肢與下肢動作分數)、積木與盒子測驗(Box and Block Test,BBT)(一分鐘內健側與患側手移動的積木數量)、伯格氏平衡量表(Berg Balance Scale,BBS)(總分56分)、計時起身-行走測驗(Timed-up and Go Test,TUG)(由座椅起立往前走三公尺轉身回到座椅坐下所需秒數)、功能性伸臂測驗(Functional Reach Test,FRT)(健側手臂最大前伸距離公分)、靜態站姿下壓力中心(Center of Pressure,COP)晃動量;認知能力使用工具為褚氏注意力測驗(Chu’s Attention Test,CAT)(10分鐘完成的題數及錯誤數)、刪除測驗(Cancellation Test,CT)(包含形狀刪除測驗CST與數字刪除測驗CNT完成的時間及錯誤數)及彩色路徑描繪測驗(Color Trails Test,CTT)版本1和2(測驗所需時間與干擾值)。 所有的參與者前測完成,讓研究抽籤分為實驗組或對照組。實驗組接受投擲沙包活動訓練30分鐘、患側下肢訓練10分鐘及患側上肢訓練20分鐘;對照組接受站立桌訓練30分鐘、患側下肢訓練10分鐘及患側上肢訓練20分鐘,兩組在患側上下肢訓練皆以肌肉張力正常化、動作協調性與神經肌肉功能整合為主。每位接受每週2次、每次介入60分鐘並持續12週的治療訓練。於研究開始前1週、研究介入第6週及第12週進行成效評量與追蹤。資料分析以 SPSS 23.0套裝統計軟體進行統計分析,以描述性統計呈現兩組個案之特性。以卡方(Chi-square)檢定兩組之性別、教育程度、修正版艾許沃斯氏量表、布朗斯壯動作恢復上下肢層級在兩組是否配對;以t-test檢定兩組之平均年齡、身高、體重、中風時間與簡易智能量表是否配對。兩組訓練之成效差異,以雙因子變異數分析(Two way ANOVA)進行檢定,組間因子是組別、組內因子是測驗時間,同時計算效果值。結果顯示,兩組在人口學特性方面兩組相當,在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顯示p值結果皆> 0.05無顯著差異。在訓練成效上,兩組與時間交互檢驗結果得知,兩組在TUG(p = 0.022)、FRT(p = 0.01)及Berg(p = 0.034)達顯著差異(p < 0.05),而在其他變項皆無顯著差異。 效果量顯示FMA-U(ηp2 = 0.066)、BBTNH(ηp2 = 0.09)、TUG(ηp2 = 0.182)、FRT(ηp2 = 0.252)、BBS(ηp2 = 0.206)、CNM(ηp2 = 0.128)、CSM(ηp2 = 0.088)、BFSC(ηp2 = 0.096)、BFTC(ηp2 = 0.109)、HTC(ηp2 = 0.069)、RC(ηp2 = 0.078)皆達到中度以上的效果量。從組內效應檢定結果得知,實驗組(EG)在FMA-L(p = 0.008)、BBTH(p = 0.009)、BBTNH(p = < 0.001)、TUG(p = .007)、FRT(p = < .001)、BBS(p = < .001)、BFTC(p = .04)、CAT(p = 0.007)及CTT1(p = 0.044)皆 < 0.05有顯著差異;對照組(CG)在FMA-L(p = 0.002)、BBTH(p = 0.17)、BBTNH(p = 0.001)、BBS(p = 0.004)及BFTO(p = 0.03)皆< 0.05有顯著差異。兩組於動作能力表現於6週與12週的訓練下,動作能力表現有進步;認知能力結果顯示,為期12週兩組訓練對於認知能力表現有提升的潛能。整體而言,兩組完成12週的訓練效果比參與6週有更多的進步幅度,而實驗組所參與的訓練相較於對照組在動作及認知能力上也有更顯著的提升。 結論為參與投擲沙包活動及站立推拉箱訓練,在為期12週的訓練下,對中風患者在動作與認知能力有所助益,投擲沙包訓練對改善中風患者行走與姿勢控制能力的改善效果優於站立推拉箱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