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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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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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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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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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職前準備方案對第一類身心障礙者助益之探討~以單一社福單位為例
    (2021) 黃雅杏; Huang, Ya-Hsing
    職前準備方案是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能力的重要策略,過去研究認為,具備多元特質的方案效果將更顯著,但缺乏實證的研究證據。本研究目的係探討多元職前準備方案對促進第一類身心障礙者就業並降低其所需支持程度之助益,以及其影響因素。研究問題有4項:(1)參加多元職前準備方案之第一類身心障礙者之人口學特性、接受服務情形、就業結果,以及訓前與訓後所需支持程度變化情形為何;(2)身心障礙者訓前與訓後所需就業相關支持程度是否有顯著變化?(3)參加多元職前準備方案後四種不同就業結果(未就業、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和自行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之人口學特質、接受服務情形、訓前與訓後所需支持程度之變化是否有顯著差異。(4)參與多元職前準備方案後不同就業結果(未就業、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和自行就業)之第一類身心障礙者之年齡、服務情形(服務期程、服務項目數量)與所需支持程度之關係為何?本研究採回溯性次級資料分析之研究設計,由單一社福單位提供 2015年至2019年參與多元職前準備方案之第一類身心障礙者的文本資料,符合以下條件之文本資料才納入本研究分析以回答研究問題:(1)參訓時處於就業年齡15歲以上的身心障礙者之資料,(2)具備有就業意願和基本工作技能,(3)屬於第一類身心障礙者,(4)有簽署同意其資料被使用於研究分析之同意書者。就業所需支持程度以「障礙者職前準備暨就業能力強化開案需求評估表」做為研究工具,該評估工具具有專家效度,Chronbach’s alpha>.7,具備可接受的內部一致性。以敘述性統計分析、相依樣本t檢定、卡方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單因子共變數分析和線性迴歸分析以回答四個研究問題。所有統計以套裝統計軟體 SPSS 23 進行,統計顯著差異訂為 p < .05。 研究結果有四項,(1)2015年至2019年參訓者共127名,以男性、智能障礙、輕度障礙、高職學歷、未有3個月以上之就業經驗、個別輔導時數91小時以上,及以支持性就業為主,平均年齡為24.69歲、服務期程平均為7.58個月,以及服務項目數量平均為5.79項。整體的成功就業率為63%,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為52%,且專業服務對第一類身心障礙者獲得或維持就業具有重要性。(2)多元職前準備方案有助於降低第一類身心障礙者所需支持程度,且在成功就業部分,未就業組的身心障礙者訓後所需的支持程度皆高於支持性就業者、庇護性就業和自行就業三組的身心障礙者。而在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部分,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與自行就業三組間訓後所需的支持程度差異不大。這可能代表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後,雖仍需一定程度的支持,但能否成功就業或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可能有其他重要的影響因素。然並未有相關研究分析不同就業模式間異同之比較 ,故無法進一步瞭解可能的因素。(3)教育程度、個別輔導時數、服務期程等因素對不同的成功就業和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之就業結果上皆達顯著差異,而障礙程度和服務項目數量則會影響不同的成功就業結果。透過Scheffe事後比較和Tamhane’s T2檢定分別發現庇護性就業組的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服務期程明顯較自行就業組的身心障礙者要長,以及支持性就業組的身心障礙者所接受的服務項目數量多於未就業組之身心障礙者。(4)年齡和服務項目數量對第一類身心障礙者訓後所需的支持程度有顯著關係,能共同解釋39%的變異量。最後,多元且長期的職前準備方案有助於改善第一類身心障礙者所需的支持程度及就業狀況,也是協助第一類身心障礙者就業的踏腳石。同時建議職重服務系統應建立長期且多元的職前準備資源;擴大與企業合作的機會,並增加實習職場種類和實習時間;建立長期就業追蹤系統,以瞭解對身心障者長期穩定就業的效益,以及建立同步提供多元職前準備方案和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