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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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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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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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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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庇護工作坊之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我效能、疾病管理對工作行為之探討
    (2011) 林淑鈴; LING-SHU LIN
    工作對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僅帶來社會心理的滿足,也能增加自信與尊嚴,職業復健的核心目標為協助精神分裂症患者重返職場。而衛政機關提供庇護性工作坊的工作訓練,目的為增強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工作準備度,以協助日後轉至支持性或一般性就業。 本研究針對精神分裂症患者參與庇護性工作坊的工作行為進行預測變項的探討,變項包含:病前工作經驗史、教育程度、自我效能以及疾病管理等。收案機構包含衛政體系五家復健中心與五家康復之家,共招募 131 位目前接受庇護性工作訓練的精神分裂症患者。 首先,向研究對象說明研究目的與流程,取得受試者同意書,再以「簡易智能狀態測驗」作為篩選工具,確定研究對象能理解研究目的與問卷內容;隨後,請研究對象自行填寫「自我效能量表」、「精神分裂症疾病知識量表」、「藥物態度量表」等問卷。最後,研究者依「工作行為評量表」評估研究對象參與庇護性工作坊的工作行為。 上述資料採用描述性統計、 t 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績差相關和逐步複迴歸等進行資料分析,探究工作行為的預測性。 研究結果顯示:自我效能方面,不同教育程度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我效能沒有差異性 (F值=.098,p >.05);但病前工作經驗達一年以上者,比病前工作經驗未達一年者自我效能的平均分數高 17.42 ( t=2.741*,p<.05)。 疾病管理方面,教育程度在大專及大專以上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比國中及國中以下者「精神疾病症狀知識量表」平均分數高 4.46 ( F=3.527*,p <.05),而不同教育程度組在「藥物態度量表」則無差異 ( F=1.897,p>.05);不同病前工作經驗史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疾病管理的兩個軸向皆無差異。 工作行為方面,不同教育程度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工作行為上無差異( F=.946,p>.05);但病前工作經驗達一年以上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比病前工作經驗未達一年者,工作行為的評估高 9.18 ( t=3.345*, p<.05)。 此外,參與庇護性工作坊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其自我效能與工作行為達顯著相關,( r=.405**,p<0.01);疾病管理的「藥物態度量表」與工作行為也達顯著相關 (r=.309**,p<0.01),但在「精神疾病症狀知識量表」與工作行為則未達顯著相關 (r=.151,p>0.01)。 精神分裂症患者參與庇護性工作坊工作行為之預測力方面,依序為自我效能、病前工作經驗史,以及藥物態度,以自我效能的預測力最高。 結論:職業重健人員提供精神分裂症患者就業服務時,能適度的增強案主職前社交與技能訓練的自我效能,且持續提供疾病管理與復原的概念,使職業輔導的服務更具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