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研究所

Permanent URI for this communityhttp://rportal.lib.ntnu.edu.tw/handle/20.500.12235/24

:::

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378_a563126d.jpg

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http://www.girc.ntnu.edu.tw/files/archive/539_d67b60be.jpg      

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Browse

Search Results

Now showing 1 - 3 of 3
  • Item
    下半身癱瘓者失能程度與生活品質之相關性研究
    (2015) 黃文治; Huang, Wen-Chih
    本研究旨在瞭解下半身癱瘓者的失能程度與其出院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整體生活品質、整體健康、生理健康範疇、心理範疇、社會關係範疇、環境範疇)的相關情況,以及就業與婚姻狀況是否造成其生活品質的差異? 方法:本研究採立意取樣, 共有36位中部某區域教醫院復健科脊髓損傷病患及該地區脊髓損傷協會之會員,年齡18至55歲,認知正常的下半身癱瘓者參與本研究。以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成人個案版測量其失能程度,並利用脊髓損傷生活品質問卷測量其對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的滿意程度。資料分析以Pearson積差相關係數(γ)來瞭解其失能程度與生活品質之相關;並以t檢定分別分析就業及婚姻狀況在其生活品質上的差異。 研究結果發現:(1) 下半身癱瘓者的失能程度與其生活品質呈現低至中度負相關。(2)有就業的下半身癱瘓者僅在「生理健康範疇」及「環境範疇」的生活品質顯著高於無就業者,其他範疇並無顯著差異。無婚姻之下半身癱瘓者僅在「生理健康範疇」的生活品質顯著高於有婚姻者,其他範疇並無顯著差異。 結論:下半身癱瘓者自覺對生活品質環境範疇的不滿意程度會影響其社會參與及就業,因此,提高個案的社會參與及就業或許可提升脊髓損傷個案的生活品質;此外,無障礙環境及設施、適當的輔具或他人協助、社會參與及就業也會影響下半身癱瘓者的生活品質。
  • Item
    思覺失調症患者症狀嚴重度、失能程度與生活品質之相關研究
    (2015) 廖吟凰; Liao, Yin-Huang
    生活品質是思覺失調症者復健成效的重要指標,本研究將以思覺失調症者的生活品質為關注之焦點,並探討其與「精神症狀嚴重度」和「失能程度」之相關。 本研究之對象來自北部地區某醫學中心的日間病房以及身心科門診,共35位思覺失調症者參與。在研究工具部分,以DSM-5「精神病症狀嚴重度臨床評分表」測量思覺失調症者的精神症狀嚴重度;失能程度則採用「身心障礙功能鑑定量表成人版」的表現及生活情境下的能力;並以「台灣簡明世界衛生組織生活品質問卷」評量生活品質。所有資料皆以電腦統計軟體SPSS22.0進行統計分析。其研究結果如下: 1.思覺失調症者之症狀嚴重度中以「認知減損」最嚴重,以「躁症」影響最不嚴重。 2.思覺失調症者之失能程度中,「表現」以及「生活情境下的能力」並無明顯差異,以「工作與學習」領域失能程度最高,以「生活自理」領域失能程度為最低。 3.思覺失調症者整體的生活品質滿意度為中等程度滿意,其中生理範疇的滿意度為最高,心理範疇的滿意度為最低。 4.思覺失調症者症狀嚴重度與整體生活品質達顯著負相關(r=-0.54, p<0.01),並與生理、心理、社會關係以及環境範疇達到負相關。 5.「表現」以及「生活情境下的能力」的整體失能程度與整體生活品質達到顯著的負相關(r=-0.36, p<0.05),並與生理及環境範疇達顯著負相關。 建議未來臨床專業人員在協助思覺失調症者的過程中,應該全面性評估精神症狀以及其失能程度,提供個別化的復健計劃,以增進思覺失調症者個人對於生活品質之滿意度。
  • Item
    思覺失調症患者復元與失能程度之探討
    (2015) 張帥心; Chang, Shuai-Hsin
    (一)研究背景與目的︰ 隨著精神障礙者復元運動的興起與發展,思覺失調症者擺脫難以痊癒的刻板印象,達到復元或大幅改善。然而,對於多數的亞洲國家而言,精神障礙者復元的概念仍在萌生階段,臺灣相關的研究亦不多。本研究探討思覺失調症的復元狀況與失能程度,進而運用在思覺失調症者復元導向的服務上。 (二)方法︰ 本研究共有35名思覺失調症者參與,皆來自北部地區某醫學中心之精神科日間病房及門診。研究者以復元階段量表檢視思覺失調症者的復元程度,並利用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7.1成人版評估其失能程度。資料以SPSS 22.0統計套裝軟體進行分析。 (三)結果︰ 思覺失調症者在復元階段量表總分、復元過程分數與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的失能總分無顯著相關。但復元結果分數與失能表現總分 (γ=- 33) 及生活情境下能力總分 (γ=- 34) 達顯著負相關。此外,身心障礙鑑定功能量表中社區參與的表現 (γ=- 39) 與生活情境下能力 (γ=- 41) 和復元結果亦有所相關。 (四)結論︰ 本研究結果顯示思覺失調症者的復元結果與失能程度有關,而社會參與也與復元結果相關。相信運用各種方法改善思覺失調症的失能情形,以及提供社會參與機會,將對其復元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