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研究所

Permanent URI for this communityhttp://rportal.lib.ntnu.edu.tw/handle/20.500.12235/24

:::

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378_a563126d.jpg

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http://www.girc.ntnu.edu.tw/files/archive/539_d67b60be.jpg      

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Browse

Search Results

Now showing 1 - 2 of 2
  • Item
    臺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耗竭與離職傾向之研究
    (2008) 陳家棟; Chen, Jia-Dong
      本研究目的在瞭解臺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耗竭與離職傾向及兩者間的關聯。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方式進行普查,調查對象為臺北縣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員(包括庇護工場職場輔導員、技術輔導員、個案管理員、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員、政府就業服務站的身障就業服務員、勞工局職業重建管理員、高中職業輔導員等);共發出112份問卷,回收86份,其中80份有效。從研究結果我們有下列發現: 一、與若干助人工作者(如「大專輔導教師」、「國中輔導人員」)比較起來,臺北縣身心障礙就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耗竭程度較高。 二、在臺北縣身心障礙就業服務人員的背景變項中,未婚/已婚/同居者的職業耗竭高於離婚/分居者;社工/心理/復健/特教相關科系畢業者的職業耗竭高於非相關畢業者;不同就業輔導模式的職業耗竭有差異;年齡與職業耗竭有負相關。 三、有近四成的受試者之離職可能機率在五成以上;學校職業輔導員全體及近三分之ㄧ的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員已做出離(調)職決定。 四、臺北縣身心障礙就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耗竭與離職意願之間有相關;學歷與「是否近期有應徵」之間有相關;就業輔導模式與「確定是否近期離(調)職」有相關;薪資與「確定是否近期離(調)職」間及與「近期是否有應徵行為」間有相關。 五、臺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耗竭可預測其離職意願強度。   研究者另依據研究結果加以討論,並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各界及未來研究參考。
  • Item
    高職特教班教師及就業服務人員在就業轉銜服務中專業角色之探討
    (2008) 尤淑君; Shu-Chun Yu
    本研究主要探討高職特教班教師及就業服務人員在高職特教班學生就業轉銜服務中,對自我及他人專業角色期待。研究者運用問卷調查方式,以台北縣市高職特教班教師及就業服務人員為研究對象進行資料收集,共發出問卷199份,計回收高職特教班教師122份、就業服務人員67份問卷,並以描述統計、獨立樣本t檢定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等統計方式進行資料處理與分析。研究結果如下: 一、高職特教班教師在就業轉銜服務中應該扮演「轉銜服務計畫」、「轉銜評量」、「就業轉銜能力相關教學與輔導」、「職場實習課程」、「學生與家長參與」和「專業互動與合作」等工作角色,但「離校後就業轉銜」較不屬於教師應主導的工作,且教師與就業服務人員看法一致。 二、就業服務人員在就業轉銜服務中,以「離校後就業轉銜服務」工作為主要的專業角色,此外也應該參與「轉銜評量」、「就業轉銜相關能力教學與輔導」、「學生與家長參與」與「專業互動與合作」等工作。就業服務人員不認為「轉銜服務計畫」及「職場實習課程」是自己應參與的工作角色,但教師對就業服務人員在此兩項工作有高度期待。 三、不同任教地區、特教專業訓練背景,及有無與就業服務人員合作經驗的高職特教班教師;以及不同服務地區、職務、及有無與高職特教班教師合作經驗的就業服務人員,對自我及他人在部分角色上的期待具有差異。 四、教師和就業服務人員在就業轉銜服務中,應共同扮演「轉銜評量」、「就業轉銜相關能力教學與輔導」、「家長與學生參與」及「專業互動與合作」等工作角色,且教師是主要負責人。就業服務人員應主導「離校後就業轉銜」的工作。「轉銜服務計畫」和「職場實習課程」中部分的工作,角色分工較不明確,仍有待進一步釐清。 根據研究結果,研究者提出發展轉銜服務制度、增進教師與就業服務人員合作、加強教師轉銜專業能力等實務及未來研究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