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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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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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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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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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庇護工場員工之生活品質研究
    (2022) 吳美霖; Wu, Mei-Lin
    本研究探討第一類身心障礙者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後,其生活品質的現況及影響因素。運用問卷調查方式,以北部某地區庇護工場之員工為研究對象,共抽取85名身心障礙者參與研究,並以符合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鑑定為第一類身心障礙者,其中智能障礙者73人,慢性精神病者12人;障礙類別為輕度36人、中度42人及重度及極重度8人;年齡介於20至30歲51人、介於31至40歲25人及介於41至64歲9人。本研究採用荷蘭 Arduin 基金會和比利時根特大學所發展的個人成果量表(Personal Outcomes Scale)中文版為評估工具,其分為8大層面(個人發展、自我決策、人際關係、社會融合、權利、情緒福祉、身體福祉及物質福祉),每個層面皆有6個特定指標,總共48題。另使用描述性統計、相關係數分析、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與雪費法、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經過統計資料分析後,其研究結果是依據本研究三大研究問題,其為身心障礙庇護員工生活品質現況、生活品質相關因素及差異性分析、生活品質八大層面之差異性分別討論如下:一、 就身心障礙庇護員工生活品質現況中,其生活品質於八大層面的滿意度面呈現為中等以上滿意度,以下為滿意度最高前三項(情緒福祉、個人發展及物質福祉)及最低前兩項(社會融合及權利)之顯著差異層面。(一) 生活品質現況滿意度最高前三項如下:1. 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在生活品質的情緒福祉層面向有最高滿意度。2. 身心礙者庇護員工在生活品質之個人發展層面,有基本獨立生活能力。3. 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在生活品質之物質福祉層面,擁有固定薪資收入。(二) 生活品質現況滿意度最低前兩項中,以社會融合滿意度最低,次低為權利層面之生活品質滿意度。二、 就身心障礙庇護員工生活品質相關因素及差異性分析中,其個人因素(障礙程度、年齡)、就業狀況(工作年資、工時)與生活品質各層面(個人發展、自我決策、基本權利、社會融合及物質福祉)間存在相關因素,而且彼此間有顯著差異性。(一) 身心障礙庇護員工之障礙程度愈輕微,在個人發展及自我決策之生活品質滿意度愈高。(二) 隨著年齡增加,身心障礙庇護員工愈能夠反應其在生活品質獲得更多的基本權利。(三) 隨著工作年資增加,身心障礙庇護員工能夠反應其有較多的社會融合機會,對物質福祉的生活品質滿意度也愈高。(四) 工時愈長,降低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參與社會融合機會,但其對物質福祉有較高的滿意度。三、 就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在生活品質八大層面之差異性中,其對於年齡、工作年資及工時皆有預測效果。綜合言之,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在生活品質現況中,以情緒福祉滿意度最高,其表示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對於目前庇護職場能獲得安全感、成就感及滿意目前的狀況。第二高為個人發展滿意度,表示他們認為自己具備獨立生理能力、有能力照顧自己、追求自己感興趣的事情,第三則是物質福祉層面,其表示他們有穩定收入,可以讓他們擁有薪資支配權及個人重要物品;然而,在身心障礙庇護員工之生活品質現況中,以最不滿意的層面為社會融合,其表示個人與社區之間的互動較差,是為低度社會參與,第二不滿意層面為權利,其表示在執行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在執行個人權利的機會也較少。在生活品質相關因素及差異性分析中,個人因素(障礙程度、年齡)及就業狀況(工作年資、工時)與生活品質各方面(個人發展、自我決策、基本權利、社會融合及物質福祉)之間存在相關性及顯著差異性,其為身心障礙者之障礙程度愈輕微,其在個別學習發展及自主選擇權之生活品質有較好的表現。年齡愈長之身心障礙者,他們在個人及法定權利的基本認知表現較佳;身心障礙庇護員工的工作年資愈多,他們在社會融合參與的機會則愈多。又因工作年資增長,獲得薪資收入隨之增加,掌控自己財務規劃的機會愈大,對於物質福祉之生活品質較好。身心障礙庇護員工在庇護工場的工時愈長,他們可參與社會融合的機會則愈少,但工時愈長,他們獲得收入則愈多,其物質福祉的生活品質愈高。最後,在身心障礙庇護員工生活品質八大層面之差異性分析中,其生活品質八大層面對於年齡、工作年資及工時皆有預測效果,分別表示年齡對於權利層面之生活品質有顯著影響力,年齡愈大的身心障礙庇護員工,愈能夠回應其個人權利維護的認知表現愈好;工作年資愈長的身心障礙庇護員工,愈能夠回應其社會融合機會愈高,獲得薪資收入愈多及物質福祉之生活品質表現愈好;他們每週工時愈長,愈能回應其參與社會互動的時間愈少,但會讓他們獲得愈高的薪資收入,其愈高的薪資收入會讓他們在生活品質之物質福祉層面有愈好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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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障礙者在職業復健中之復元經驗
    (2020) 黃雯歆; Huang, Wen-Hsin
    即使精神疾病普遍被認為無法完全康復,但近年許多研究發現精神障礙者具有「復元」潛力,代表即使持續患病,個體往後的個人發展仍值得期待。職業復健服務能協助精神障礙者成為工作者,加上近年許多研究指出慢性精神障礙者能透過職業復健邁向復元,故了解其在職業復健中的復元經驗為復健諮商之重要議題。 本研究旨在探討精神障礙者參與職業復健中的復元經驗,以及了解影響復元的促進與阻礙因子。本研究採取立意取樣,選取十位已參與職業復健6個月以上之精神障礙者,以深度訪談蒐集其主觀復元經驗,最後以主題分析法進行資料分析與探討。 本研究發現精神障礙者在職業復健中的復元經驗包含五大核心主題,分別為:(一)「重起獨立」,包含構築生活、為己負責等方面;(二)「重繫連結」,包含增加社交機會、強化社交自信、建立正向關係、維護人際關係等內容;(三)「重獲意義」,包含定義生活重心、擔負角色等面向;(四)「重燃希望」,包含萌生希望、自我激勵、積極踏路等層面;(五)「重建自我」,包含鞏固自尊、調整認同、重拾尊嚴等範疇。   復元影響因子分別有(一)個人支持,包含自助信念、動力源頭;(二)家庭支持,包含心理支持、日常生活支持、疾病處理、鼓勵或協助就業;(三)職業復健系統專業人員支持,包含職能治療師、就業服務員;(四)職場自然支持,包含督導者、同儕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五)社會層面支持,包含就業相關資源可近性佳、醫療資源可近性佳等項目是復元的促進因子。復元阻礙因子可分為(一)個人阻礙,包括精神病況起伏、生理疾病與相關症狀、自我汙名;(二)家庭阻礙,包括家人不認同職業復健、不被家人信任;(三)職場阻礙,包括對職業復健人員信任度低、職場人際壓力;(四)職業復健系統阻礙,包括薪資水準低於市場、庇護性就業服務人力比要求、工作人員服務疏漏;以及(五)社會阻礙,主要為汙名化現象等層面。 最後,本研究根據研究結果,對增進精神障礙者透過職業復健邁向復元提出實務、家庭及政策方面的建議,以及未來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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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縣精神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007-12-01) 林幸台; 邱滿艷; 張千惠; 柯天路; 張自強
    精神障礙者之就業率偏低,加上社會大眾普遍對精神障礙者存有先入為主的恐懼、排斥心理,促使其不論在進入職場前或就業歷程中均需面對諸多障礙;且該障別在職業重建上較其他障礙更需醫療的介入與配合,長期以來被視為挑戰性較高的一群。台北縣是全國第二大縣,面對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特定的就業需求,實有必要分別深入探討並加以掌握,方能提供適切、有效之後續服務。本研究以精神障礙者為研究對象,並將研究報告所得之重要結果作為台北縣未來規劃相關政策之依據,以促使更多精神障礙者獲得適性就業。 本研究主要採調查法,研究對象為設籍台北縣20~45歲之精神障礙者。另為進一步了解精障者在就業歷程中的感受與建議,再選取精障者本人及家屬,參與焦點團體。本研究以電話詢問台北縣6472名20到45歲精神障礙者,其中1113名受願意接受訪員親自訪問並完成調查問卷;另有10位已就業、未就業精神障礙者及家屬應邀參加焦點團體。經過統計資料分析與質性資料分析,茲將研究發現分基本資料、就業現況及就(轉)業與職業訓練需求開放式意見反應與焦點團體資料等四部份陳述。最後,再敘述研究限制與建議,綜合分析結果。本研究提出之建議,供作台北縣政府作為未來規劃相關政策或提供服務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