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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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大素描教室

一、沿革與概況

本系創立於1947年(民國36年)8月,初為四年制圖畫勞作專修科;1949年(民國38年)更改系名為藝術系;1967年(民國56年)更名為美術系。1974年(民國63年)實施三、四年級分為國畫組、西畫組兩組,進行專業教學。1975年(民國64年)實施三、四年級分為國畫組、西畫組、設計組三組,進行專業教學。2005年(民國94年)實施國畫組、西畫組、設計組三組,分組招生與專業教學,自2009年(民國98年)起設計組將逐年移轉獨立為視覺設計學系。

碩士班成立於1981年(民國70年),初設有美術教育與美術行政組、中國美術史組、西洋美術史組、國畫組、西畫組、藝術指導組,分六組招生與專業教學;2007年(民國96年)起中國美術史組、西洋美術史組自本系移轉獨立為藝術史研究所;2011年(民國一百年)起,調整為國畫組、西畫組、藝術指導組、美術教育與美術行政組、美術理論組,共五組招生與專業教學;2012年(民國101年)起,因本校設計研究所及視覺設計係整併後,調整為國畫組、西畫組、美術教育與美術行政組、美術理論組,共四組招生與專業教學。

博士班成立於2000年(民國89年),初設有西洋美術史組、中國美術史組、美術教育組、美術行政與管理組、創作理論組(水墨畫、繪畫、藝術指導、藝術評論),分五大組招生與八小組專業教學。2011年(民國100年)起,調整為創作理論組(水墨、西畫、藝術指導)、美術教育組、美術行政組與管理組、美術理論組(西洋美術史、東方美術史、藝術批評),共四組招生與專業教學。2012年(民國101年)起,再次調整美術創作理論組中的藝術指導組為新媒體藝術組。

週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成立於2000年(民國89年),現設有美術教學班、藝術行政班、美術創作班(水墨畫組、繪畫組),分班與分組招生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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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創立迄今,已歷六十四年載,為臺灣歷史最悠久之高等美術學府。六十多年來畢業生遍及海內外,尤其國內之中等學校、大學、美術館、博物館、文化中心、美術機構等單位擔任館長、主管、系所主任、院長、董事長等重要職務,以及美術史學者、美術評論家、專業藝術家等,表現傑出。全國近三十所大學美術相關科系和研究所之大半師資皆畢業於本系所。公費時代,師大美術系每年畢業生均分發至全國各地中學,從事美術教學,因此,城鄉皆可見其畢業生。部分畢業生於服務期滿後,轉向學術研究或創作研究,隨後轉任職其他文化機構者眾多,發展途徑多元。隨著1994年(民國83年)起逐年減除公費名額之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逐漸轉型成為綜合大學,師大美術系除了原先的師資培育之外,更是全力發展學術研究、加強創作與文化建設專才之培育。

師大美術系館為一獨立之六層大樓,位於和平東路與師大路交叉處,位處臺北市區之精華地段,交通便捷,為師大校園顯著之地標。系館包括有國畫、西畫、設計、理論、版畫、攝影、電腦、陶藝、雕塑、複合媒材等專業教室以及教授研究室,還有經常舉辦國內外名家展覽之師大德群畫廊以及擁有豐富藏書之系圖書館。兼具悠久歷史、完善教學設備以及傑出師資的環境下,師大美術系將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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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文物鑑定政策論證
    (2011) 呂松穎; Lu, Song-Ying
    本論文從政策的研究角度,針對文物鑑定這項議題,進行「現況分析」、「本質探討」和「政策論證」三個面向的討論。 「現況分析」的部分,第一章透過對相關文獻的耙梳整理,說明文物鑑定研究領域的關心議題與研究面向;第二章回顧台灣歷年來的相關新聞事件和司法判決,整理出台灣文物鑑定發展沿革的概況,並調查台灣目前所擁有的公私立文物鑑定資源,評析台灣發展文物鑑定的條件與挑戰;第三章以美國、英國、法國、澳洲、日本、韓國、中國等七個國家,作為個案比較的對象,討論不同措施的發展背景和優缺點,以及該制度在台灣的適用性。 在「本質探討」的部分,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別討論文物鑑定的學科本質與公部門介入文物鑑定之必要性。文物鑑定在成為政策議題之前,其學科本身便與其他鑑定領域有著不同的獨特面貌,政策的擬定必須顧及學科的特殊性,才能強化公部門介入這個領域的必要性。 在「政策論證」的部分,本文的第六至十章,分別針對五種常見的文物鑑定政策構想,包括:「文物鑑定專責機構」、「文物鑑定機構認證」、「文物鑑定專家證照」、「文物交易監督平台」與「文物註冊碼」等,進行政策論證的研究。 根據本論文的研究,台灣無論是初期、中期、或近期,民間對於文物鑑定都有強烈的需求。從SWOT的分析,可以看到台灣的博物館、研究機構、古物審議委員會等既有的基礎,以及台灣學界的積極參與,是讓台灣繼續進步的力量;台灣文物收藏風氣頗為普及,藝術市場業者也持續關心這項議題,台灣與鄰近國家的密切互動,都是台灣發展文物鑑定的契機。 從各國制度的比較,發現各國的制度現況呈現出三種趨勢:其一是建立文物鑑定專責機構的需求;其二是藝術市場起步較晚的國家會有要求公部門介入文物鑑定的呼籲;其三是文物鑑定專家普遍缺乏資格審查制度。各國制度的轉化運用,還需配合台灣的國情、市場規模、結合司法制度的調整,才能有效落實。 文物鑑定的學科本質具有發現真實與價值判斷的目的,其方法學是建立在藝術史風格分析法的基礎上,輔以科學風格分析法、科學檢測分析法,來試圖尋求客觀的依據,具有迥異於其他鑑定領域的不同特點。而公部門介入文物鑑定的必要性,是基於文化資產保存、經濟、司法、教育等四類理由,這四個觀點是公部門投入文物鑑定的關鍵論點。 本文所提出的五種政策構想,從各種政策的立論理由與駁斥理由來看,這五種政策的可信度,「高度」者為文物鑑定專責機構與文物鑑定專家證照兩種制度;「中度」者為文物鑑定機構認證與文物註冊碼;「低度」者,則為文物交易監督平台。 文物鑑定專責機構,代表文物鑑定對中立性、安全性與常態性等公權力保護的需求;文物鑑定專家證照,則反映文物鑑定這項專業,需要建立資格審查標準之事實,因此兩者具有高度的可信度。文物鑑定機構認證與文物註冊碼,雖然也分別代表了對標準作業程序、文物交易過程責任與義務之釐清等需求,但是由於這兩項制度牽涉到文物鑑定的人文學科本質、以及違反文物秘密交易的慣例,可能只能達到形式上或理想上的意義,所以只具有中度的可信度。文物交易監督平台,雖然試圖解決業界自律、資訊不對稱等問題,但是卻陷入藝術市場交易的商業難題,僅有低度的可信度。 可信度的高低,反映了這些構想的迫切性;實施期程則建議依照可信度的高低作為優先順序的考量,可信度高度者,可以作為近期先行實施的政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