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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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從大學的法律地位探討大學自治的落實:以大學法人化為核心(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 2014-03-??) 許育典; 李佳育; Yue-Dian Hsu, Jia-Yu Li大學法人化的爭議已存在許久。2005年5月行政院移送立法院審議的「大學法新修正條文草案」中訂定了大學法人化的法律依據,雖未通過,但大學法人化的爭議並沒有結束。當時教育部長更以「大學法人化為世界局勢」,展望我國未來組織改制的推動。目前政策上乃以行政法人作為大學法人化的目標,在比較法上主要是以日本的獨立行政法人為參考。然而大學法人化事實上可能包含數種各具不同性質的組織態樣,對於大學的組織、人事、財務和學術自治,均可能有不同的影響。本文焦點在於釐清法人化後可能的各種組織型態,類型化為公法社團法人、公法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三種模式,並佐以比較法的例子說明其組織的特性。在進一步確立憲法上大學自治的保障作為大學法人化的目標之後,分別就不同的組織類型討論它們對大學自治的影響和可能涉及的問題。本文目的在於從組織功能角度,重新整理大學法人化的爭議內容,提供一個明確的思考方向與論理脈絡,希望助於未來大學法人化爭議的解決。Item 大學自治下對學生基本權保障的探究(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 2013-06-??) 許育典; 林姁璇; Yue-Dian Hsu; Hsu-Hsuan Lin大學具有自治權,是立基於大學自治此一制度;在這樣一個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下,大學得依其內部構成員的共同決意,做出具有拘束力的決定。學校制定規則、辦法皆是以維持校間秩序為出發點所做出的內部決定。縱然在大學校規範間內,大學生必須遵行,但應肯認大學生在校內,仍有相當範圍的基本權保障空間。在此,為對焦於本文主軸,故將討論範圍,限於大學對於大學生所頒布的校規。首先本文要針對大學自治的內容為建構,對於大學自治的產生、功能與類型為討論。接著針對與大學生緊密相關的校規的性質、作用及對象為討論,其中為衡量校規與大學生基本權孰輕孰重,在此本文型塑一個衡量的層級化概念:層級化校規保留,以便操作校規與大學生之間的利益衡量。最後則著眼於對近年前所發生之實際案例的檢討。整體而言,本文的目的在於,嘗試透過建立一個有關在學大學生基本權之侵害與保障的清晰檢驗結構,並藉此判斷,學生的基本權,是不是如同以前「特別權力關係」中的一方一樣,在以「大學自治」為名的校務實踐下被限制而難以獲得完整的保障;若依照本文的所提出之層級化保留的檢驗結構,可以進一步釐清大學在行使其自治權限時,應該如何面對(各種)大學生的相關權利;另一方面藉此希望大學能夠避免逾越其自治權限,並且符合法治要求,從而保障大學生的基本權,以落實大學生的主體性,並避免特別權力關係的遺毒仍存於大學校園中。Item 大學自治下大學評鑑制度的檢討:以系所評鑑為例(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 2011-06-??) 許育典; 陳碧玉為了使學術不受到國家的任意干擾,大學享有自治的權限。但是,自治不代表不受任何拘束。因此,《憲法》第162條授權國家得以法律監督大學自治,《大學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讓教育部得以對大學進行評鑑。雖然大學評鑑的實施,能夠讓大學明白其問題所在,並因而達到評鑑乃是為了追求學術的目的。然而,不可否認地,大學評鑑與大學自治之間有一緊張關係。因此,本文透過大學自治與大學評鑑關係的釐清、大學評鑑制度的檢討,以檢討我國的大學評鑑法則。簡單來說,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於調和大學自治與大學評鑑之間的衝突關係,並為我國的大學評鑑法則,提供改善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