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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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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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劃分之研究—以國民教育為例
    (2007) 林威志; Lin Wei Chih
    我國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劃分之研究——以國民教育為例 摘 要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我國中央與地方國民教育權限劃分之問題,並透過文獻分析與調查研究,瞭解中央與地方在國民教育權限劃分之現況與問題,最後根據研究結論提出改進建議。 為達成上述目的,本研究採文獻分析及調查研究二種方法:首先,透過文獻分析,探討教育權限劃分功能、中央與地方之角色與關係、權限劃分的類型與方式、權限劃分之考量因素與原則、自治監督與權限衝突處理、主要國家(美、德、法、英、日)國民教育權限劃分情形及我國國民教育權限之現況與問題;其次,依據文獻探討之結果,編製「中央與地方國民教育權限劃分調查問卷」,進行調查研究,藉以瞭解教育權限劃分之重要功能與實際達成程度、中央與地方在國民教育上應扮演之角色及彼此間之理想與實際關係、國民教育之應然與實際屬性與權限劃分方式、國民教育權限劃分考量因素與原則、自治監督與權限劃分爭議情形、國教經費負擔權責、國教立法權限歸屬及其他相關意見,最後,根據研究結論,提出具體建議。 本研究之調查研究對象計有四類:一為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二為教育團體成員(包括全國或地區家長會、教師會理監事);三為國民中小學校長;四為專家學者(大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共發出問卷1,048份,實得有效問卷636份,問卷資料處理採SPSS for Windows 12.0統計套裝軟體進行統計分析。 綜合文獻分析與調查研究發現,獲致以下結論: 一、就現況而言,國民教育性質並單純地方自治事項,其辦理經費係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而國教法規大部分係以中央規範為主,地方立法空間有限,且因憲政設計未盡清晰致中央與地方之角色與關係模糊,衍生權限劃分存有爭議等7項問題。 二、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劃分之重要功能有釐清財政行政責任等6項,其中以確立分工合作體制等3項,最為重要;惟目前各項功能之達成程度均偏低,其中,又以發揮教育行政效率等3項落差程度較大。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應扮演「研究者」等10項重要角色。其中,中央政府應優先扮演「制度規劃者」等4項角色;地方政府亦應優先扮演「制度規劃者」等2項角色。 四、理想上,中央與地方之國教權限劃分型態應以「均權制」、「地方分權制」為主,中央集權制為輔,至於相互關係則應兼重「層級隸屬」及「獨立對等」,其中層級隸屬關係之強度略高於獨立對等;但實際上,目前大致屬於「中央集權制」,「均權制」或「地方分權制」程度偏低,且「層級隸屬」關係比理想上強,而「獨立對等」關係較弱,且落差較大。 五、理想上,國民教育屬性應該是「自治事項」及「共辦事項」,實際上,亦大致符合;但其性質,目前像是「中央事項」之程度,比應然程度高,而在「自治事項」的落差程度最大。 六、國民教育權限劃分方式,可於現行之教育基本法等3種法律中詳細明定,亦可以另外訂定「權限劃分法」;其中,又以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同意程度最高。 七、劃分國教權限時,應考量因素包括學生權益保障等10項,其中以學生權益保障等4項因素,最為重要。 八、劃分國教權限時,應秉持之原則包括均權等10項原則,其中以「均權原則」等2項,最為重要,目前10項原則雖已大致做到,但在相輔相成原則等3項上落差較大;另權限劃分原則應與時俱進、彈性調整,務使劃分結果能達成「地方有權有能,中央亦有責有權」之雙贏局面。 九、目前國民教育權限劃分,存有嚴重爭議;而造成爭議之原因,包括「法令規定不明」等8項,其中又以政治因素考量等3項影響程度較大,而教育基本法所規定之中央教育權限內涵均屬明確。 十、自治監督應遵守「合法性」等6項重要原則,其中又以「教育本質原則」等3項最為重要;各項原則雖大致已做到,但以教育本質原則等3項落差較大。 十一、國民教育經費之負擔權責,因經費支出之種類與金額大小而異。原則上經費支出愈大之人事費及資本門經費,以中央負擔為原則;至於經費支出較小之經常門經費,則以地方負擔為原則。 十二、國教立法權限歸屬,宜以地方訂定為原則,但除「學生服裝儀容規定」1項可由地方全權訂定、「教師待遇標準」由中央訂定外,其餘「家長會設置標準」等43項於地方訂定後,均應報中央「備查」或「核定」;必要時,其中,教師申訴等26項,得由中央訂定。 十三、不同背景填答者對於教育權限劃分功能、中央與地方角色與關係、國教屬性與劃分方式、國教權限劃分考量因素與原則、自治監督與權限爭議、國民教育經費負擔權責等6個層面問題,共識程度較高;但在國教立法權限歸屬問題上,仍存有較多意見差異。 研究者根據文獻探討及調查研究結果以及個人之看法,提出以下建議: 一、中央政府應研議修憲,明定中央與地方在國民教育之角色與關係。 二、中央政府應研議修法或另定新法,確立國民教育屬性與經費負擔權責。 三、中央政府應優先扮演補助者、資源分配者之角色,以承擔部分國教財政責任,均衡各地區發展。 四、中央政府應優先扮演研究者、制度規劃者之角色,創設或落實「共治事項」(共管事項、共辦事項)之法律概念,俾中央得以有充分權限執行國教政策。 五、中央政府應依據均權制憲政精神,促進中央與地方之對等合作關係。 六、中央政府可以單一專業法律或多種法律中,詳細訂定中央與地方之國教權限,其中單一專業法律中,又以國民教育法為最優先考量。 七、中央政府應致力於促進教育行政民主化,避免過度干預地方教育事務。  八、中央政府應落實住民自治理念,促使地方本其權限與需要,建立法制規範及發展多元教育特色。 九、中央政府應依國民教育立法權限之性質而採取不同的歸屬方式,但原則上各權限均得優先歸屬地方,並受中央之監督。 十、中央政府應加強與地方之溝通協調,以減少爭權卸責並發揮教育行政效率。 十一、地方政府應正確認知其角色地位,並與中央共同合作規劃辦理國民教育。 十二、地方政府應依據法令規定,優先扮演地方國民教育「制度規劃者」角色。 十三、地方政府應依據法令規定,建立地方教育法制規範。 十四、地方政府應回歸教育本質思考,確實依法行政,以減少權限爭議。 十五、教育團體應主動關心及參與中央與地方所辦理國教權責劃分相關會議。 十六、教育團體應慎思中央集權制之權限劃分型態,餘留地方自主決定之空間。 十七、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校長,應有以下觀念: (一)國教立法權限歸屬方式,應與時俱進、權變調整,追求「較好的」而非「最佳的」權限歸屬原則。 (二)國教立法權限歸屬方式,應與國教經費負擔權責相符,達成「地方有權有能,中央亦有責有權」之雙贏局面。 關鍵詞:權限、權限劃分、國民教育、權責、府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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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制度之探討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1999-07-??) 林威志
    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成第382號解釋文,賦予學生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後,攸關我國學生重大權益之保障制度,正式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旋即而來,行政院教改會於總諮議報告書中,呼籲建立學生申訴管道,及教育部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頒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各級學校儘速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事宜,至此電力的我國學生申訴制度之基礎。惟教育部對於學生申訴制度之建立,係採取「授權」省市廳局及各級學校成立申評會之方式,是否確能保障學生之權益,不無疑問。本擬經由文獻探討、相關法規之比較,及對於「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要點」之評析,整理若干意見,用作我國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制度建立及運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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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制度之探討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1999-07-??) 林威志
    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成第382號解釋文,賦予學生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後,攸關我國學生重大權益之保障制度,正式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旋即而來,行政院教改會於總諮議報告書中,呼籲建立學生申訴管道,及教育部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頒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各級學校儘速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事宜,至此電力的我國學生申訴制度之基礎。惟教育部對於學生申訴制度之建立,係採取「授權」省市廳局及各級學校成立申評會之方式,是否確能保障學生之權益,不無疑問。本擬經由文獻探討、相關法規之比較,及對於「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要點」之評析,整理若干意見,用作我國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制度建立及運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