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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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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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身心障礙教育實施之問題及改進意見分析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1-06-??) 王天苗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灣地區身心障礙兒童教育綜合性實施問題及可能的改進策略。以自編「我國身心障礙教育實施問題意見調查問卷」調查國內辦理特殊教育學校與行政單位的行政人員240人、教師391名、和專家學者30人對現階段特教實施的意見。有效問卷共得661份,總回收率84.4%。本研究發現三類人員對問題看法與建議極為一致,均認為現階段身心障礙教育問題中以師資問題最嚴重,其中又以師資培育方式和供需最需加強改進,在其次依序為安置、課程、行政、鑑定、和教學等問題。建議改進之具體辦法包括:(1)特教師資培育方式除應具多元化外,更應重視師資長期的培育和職前儲訓;探討異動原因以改進供需失調;師資培育機構提供與實際需求相符的課程內容;任用具專業資格者擔任特教教師;大幅提高專業津貼待遇等。(2)在義務教育原則下擴大障礙兒童入學管道,以保障障礙兒童個別狀況及國中小安置銜接問題。(3)檢討改進現行各類障礙教育課程綱要的內容。(4)重視法規的制訂與執行問題,除急需擬定各項具體實施辦法外,也應有計畫編列與有效運用特教經費,並採評鑑輔導和積極獎勵雙管齊下,達到行政督導效果。(5)改進鑑定人員素質、鑑定過程、和鑑定工具,以確保鑑定的正確性,而採分區巡迴鑑定是改進鑑定實施的重要辦法。(6)由專家學者和教師共同研製教材、提供教師定期進修研習、設立特教教學資訊中心等辦法可改進目前特教叫學實施問題。(7)重視學前階段特殊教育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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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前兒童學習能力測驗(DIAL-R)之修訂及其相關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86-06-??) 張杏如; 譚合令; 黃堅厚; 吳武典; 王天苗
    本研究旨在修訂「學前兒童能力測驗」(DIAL-R)以作為評量幼兒學習能力及可能的學習障礙的個別篩選工具。以1983年的DIAL-R為藍本,中文修訂共有23個測驗項目,分屬於動作能力(7項)、概念能力(8項)和語文能力(8項)三個分測驗。標準化樣本為取自全省北、中、南三區的二至六歲兒童,共計990名(男504名,女486名;都市475名,鄉村515名)。根據量表分數(0至4)建立的常模,以三個月為一單元,共分成十六個年齡組,並以平均數上下1.5個標準差的位置為切截點,作為評鑑「學習困難」、「正常」和「資優」的依據。從各項目各年齡組通過百分比及信度(.83~.94)、效度(.62~.78)看來,本測驗應屬相當良好的發展測驗。逐步多元回歸分析及變異數分析顯示:年齡變項為幼兒學習能力的最重要決定因素,次為居住地區與社經地位,性別差異則不顯著。與美國常模相較顯示:兩國幼兒學習能力甚為類似,只有部份項目有發展速度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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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長支援療育方案對零至三歲幼兒與家庭之成效研究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2013-07-??) 王天苗
    基於零至三歲發展遲緩幼兒早期療育的重要,本研究為期兩年,以跨專業合作方式運作家長支援療育服務模式,主要目的在探究本療育方案的成效。本研究共有20 名發展遲緩幼兒及其家人、15 名個案管理老師及8 名專業小組成員參與,幼兒入案年齡介於二至三十五個月,參與療育的時間從七至二十個月不等。以「速率改變指標」(PCI)和「目標達成評量」(GAS)分析的量化資料及訪談家長的質性資料,探究本療育方案對幼兒與家庭成果的效果。由結果可知,除生理或情緒問題較嚴重的四名幼兒進步較有限外,大多數幼兒均在發展與行為上有明顯增長,也達成療育目標,對家長在心理、教養和資訊上的幫助上更顯現正向的效果。本研究結果不但肯定此一家長支援療育服務方案的可行性,更帶動社區化早期療育資源中心之設立。惟如何改變家長對直接服務與過度療育的迷思,以及如何提供家長個別化的支援,將是早療工作者未來須面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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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發展遲緩幼兒人口調查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9-06-??) 王天苗; 廖鳳瑞; 蔡春美; 盧明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調查臺灣地區零至六歲發展遲緩幼兒人口出現情形及接受早期療育服務情形。透過教育、社政及衛生行政機關業務承辦人及家長團體等管道,以本案提供或縣市已有之通報單,進行蒐集有明顯發展遲緩幼兒(包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資料。 本調查主要發現為:(l)臺灣地區共通報9‚299名零至六歲發展遲緩幼兒,占全國該年齡層人口約百分之0.49。(2)發展遲緩幼兒年齡愈大,被發現通報的比例愈高。(3)發展遲緩個案中,男性出現比例高於女性;(4)通報出之發展遲緩幼兒絕大多數(85%)領有殘障手冊,少數為無殘障手冊但已被鑑定為身心障礙者或為疑似明顯發展遲緩者。(5)領有殘障手冊的發展遲緩個案多為肢體、多重、重要器官和智能障礙者;未領有殘障手冊的發展遲緩個案則以已鑑定或疑似明顯發展遲緩的「其他發展遲緩」所占比例最高,其次為自閉症、智能障礙、和多重障礙者。(6)發展遲緩幼兒最常見的發展問題首推「語言」、「認知」、「精細動作」、「行動」、「自理」、「社會情緒」問題其次。幼兒在三歲前以「行動」和「精細動作」發展問題最常見,三歲後則主要為「語言」問題,認知和精細動作問題次之。(7)通報個案中,僅26.6%個案提供接受服務狀況資料,故雖發現這些個案大多數均已就學或就醫,「未就學亦未就醫者」僅約占12.9%,但因資料有限,此項結果僅供參考而已。至於就醫和就學情形,則是發展遲緩幼兒在三歲後就學比例增高但就醫比例則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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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用專業判斷鑑定智障學生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2000-09-??) 王天苗; 范德鑫
    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二:(1)探討運用「專業判斷」結果和以標準化智力測驗和適應行為量表結果鑑定智障學生和安置決定間的一致性;(2)探討教師對運用專業判斷評量方式決定教育安置的看法。研究樣本包括參與臺北縣特殊學生鑑定安置的477名學生及就讀臺北市國中小特殊班與資源班的224名學生樣本,另包括參與計畫的27名特教教師。以「新編中華智力測驗」、「適應行為量表」及第一階段編製之「學校適應能力量表」進行樣本學生狀況評估,另採個別或小組訪談特教教師,收集教師對專業判斷評量的看法。本研究主要結果包括:(1)老師利用「學校適應能力量表」專業判斷所得結果與依智力和適應行為兩項標準化評量所得結果間一致的比率約為96%。(2)班級教師或特殊教育教師依專業判斷建議的安置與經鑑定人員正式鑑定後決定的安置結果一致的比率約為86%。(3)由標準化測驗結果研判為智障的學生,主要顯現出在學科學習能力和成就、語言、團體生活適應、動作協調、自我照顧或身體狀況方面的多項問題。(4)特教教師對以專業判斷決定學生的特殊教育安置的意見紛歧,支持者認為憑特教教師的專業能力,由學生整體的狀況就可以做出適合學生安置的判斷。反對者則認為現實情況講求診斷類別、運用具公信力的標準化測驗較易讓家長和老師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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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智發展障礙兒童家庭需要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3-06-??) 王天苗
    本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三:(1)編製用以評量心智發展障礙幼兒家庭需要的工具,以探討家庭需要評量的項目、穩定性、方式、功用、及必要性:(2)探討障礙幼兒年齡、障礙狀況、居住地區、和家庭經濟、功能、及外力支援等因素對家庭需要的影響與關係;(3)探討障礙幼兒家庭的需要情形。本研究對象為其子女目前正接受早期療育特殊教育297為0.7歲至12歲心智發展障礙兒童的家庭。研究樣本分為三組:0-2歲組、3-6歲組、和6-12歲組。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工具為「家庭需要調查表」及「家庭狀況量表」。本研究的主要發現有:(1)家庭需要調查有其必要性及功用,但宜由父母自由選擇參與調查或採直接晤談方式獲得對家庭需要的了解;(2)子女年齡在六歲以前的智障幼兒家庭最需要「資訊提供」和「專業指導」兩方面的支援,且這兩種需要比國小階段障礙兒童的家庭要多;(3)低年齡階段及兼有其他障礙的智障幼兒家庭有較多精神、經濟、與服務支援的需要;(4)家庭是否需要經濟或精神上的支援和家庭經濟狀況、家庭功能、或外力支援情形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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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入學準備能力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2004-03-??) 林秀錦; 王天苗
    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探討幼兒就讀小學一年級該具備的準備能力。本研究採調查法,分兩階段進行:(1)第一階段:採用開放性問卷和訪談方式了解低年級老師對準備能力的觀點,(2)第二階段:依據調查和訪談的結果並參考國內外文獻,編製「幼兒準備能力問卷」,再運用Delphi法,徵詢31位低年級專家教師的意見,經過三回合的問卷調查,逐漸形成「幼兒入學所需之準備能力」的共識。Delphi三回合問卷的總回收率為98.9﹪,所得資料進行百分比分析。本研究結果發現,幼兒入小學所需要的準備能力涵蓋在「自理能力」、「團體適應能力」、「溝通能力」、「動作能力」和「課業學習能力」等五個領域,其中,前四項領域的重要性最高,「課業學習能力」則重要性最低。至於,獲全體專家教師認定為最重要的準備能力有如廁、進食和表達需求等三項,其次重要的能力還包括衛生習慣、穿著、遵守團體規範、注意安全、認識環境、保護自己和知道個人基本資料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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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實施現況及意見調查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2004-03-??) 孫世恆; 王天苗
    本研究目的在調查臺灣地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實施現況,並瞭解相關人員對服務的滿意度及意見。本研究以自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實施現況調查表」,分別調查縣市教育局行政人員21人、國中小及特殊學校有團隊合作經驗的班級老師628人、相關專業人員146人及行政人員173人。重要的研究結果包括:(1)有13個縣市表示辦理相關專業服務的經費不足,因應的方法是減少服務次數以及改變服務方式。(2)相關專業服務的申請以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及物理治療為主,臨床心理、語言治療與物理治療服務較無法滿足需求。(3)各縣市相關專業服務主要由兼任人力提供,原因是聘不到專任人力、專任人力服務量不足、財政主計單位不同意編制專任人力。(4)治療師多數在評估前會與老師進行討論,主要採入班或帶離教室「獨自進行」評估。(5)大多學校都召開團隊會議,但治療師參與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不多,老師與治療師的溝通管道與時間都不足。(6)治療師提供服務的方式主要是「在活動室或教室外某處,單獨進行」的「直接治療」,能進入學生學習環境提供服務的方式仍不普遍。(7)接受調查者對於相關專業服務整體滿意度相當高,但治療師對於「人事制度」與「福利待遇」的滿意比例較低。(8)受調查者多數同意「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學習與生活問題」是特教相關專業服務的主要目的。(9)各縣市應建立轉介等作業程序,並依照幅員大小及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聘請足夠的治療師提供服務,其中應優先聘用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和語言治療師。(10)學校應提供行政協助,強化團隊會議的運作,決定相關專業服務、設計和檢討個別化教育計畫,使教師與治療師能提供以學生需求為導向的整合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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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氏症幼兒父母養育經驗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0-06-??) 王天苗
    本研究目的有三:(一)比較唐氏症幼兒父母與普通父母養育經驗的差異;(二)比較唐氏症幼兒父親與母親養育經驗的差異;(三)探討父母對幼兒的行為的覺知與個人變項間的關係。本研究樣本包括二十一對唐氏症幼兒父母與二十一對普通幼兒父母,其中僅一位唐氏症幼兒父親為參與研究。兩組以幼兒實足年齡(年齡分佈在12個月至31個月間)、 出生序、 母親教育程度配對而成。本研究所使用的工具為修訂後的「父母養育問卷」,此問卷用以測量父母覺知幼兒行為特徵與感應幼兒溝通線索的情形,以及父母個人與家人關係、個人心裡狀況、 和養育子女滿意度等項目。 本研究的主要發現如下:(一)兩組父母對養育經驗大致類似,唯唐氏症幼兒父母的養育滿意度顯著低於普通父母,且對幼兒溝通訊息的感應也較差。(二)唐氏症幼兒母親較唐氏症幼兒父親對親人關係有顯著負向的感覺,對但幼兒溝通訊息的感應比父親好。(三)父母養育子女的滿意度和他們對幼兒行為特徵與溝通訊息的感應度有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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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障學生家長決定子女教育安置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9-06-??) 黃己娥; 王天苗
    本研究旨在探討智障學生家長決定子女教育安置的經驗、考量因素及對子女教育安置的意見。本研究是採立意抽樣,以大臺北地區就讀啟智學校和在家教育國中和國小一年級智障學生家長為研究對象,運用半結構方式進行訪談。本研究的主要結果如下:(一)智障學生家長決定子女之教育安置時往往經歷被拒絕、延緩就讀、延長就讀年限等情形,其中被拒絕是啟智學校和在家教育家長最為普遍的經驗。(二)智障學生家長決定子女教育安置時會考量學校因素、孩子本身條件、參觀結果及他人建議等因素。其中學校與孩子本身的因素是家長最主要的考量重點。(三)大多數啟智學校家長對目前子女的教育安置情形感到滿意,滿意的原因在於啟智學校的師資專業、老師接納度高及學校的環境設備佳。至於在家教育學生家長則大多數不滿意。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效果不彰。(四)多數智障學生家長同意子女被安置在比目前更融合的學習環境,但希望學校相關人員的態度、師資及硬體設備能夠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