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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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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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自治之實務探究─以校園安全與警察進入校園為範疇
    (2020) 汪祐豪; WANG, Yu-Hao
    從2001年成大發生學生不當使用影音事件讓檢警進入校園搜索的爭議開始,到近年來臺大、清大發生的校園安全事件,以及最近大學生於校園內發起相挺香港反送中的活動,這些發生在大學校園的安全維護事件很容易成為社會大眾以及媒體鎂光燈注目的焦點,也容易需要請求警察的介入協助,不過大學校園有其自治自主的空間與環境,警察權行使於大學校園時應有所限制,然而大學校園亦非法律所不及之治外法權場域。近年來在大學自治之濫觴下,國家行使之公權力多尊重大學所為之各項決定,縱然教育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已有針對警察進入校園訂頒相關機制,但實務上仍顯不夠周延完善與被落實。本文從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角度切入,先探究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基本概念、範圍與限制,再論及大學自治下之大學管理行政權與駐衛警察隊之設置功能,以及警察權行使之作用對象與警察權行使於大學校園之方式,並從法學之觀點,探討大學自治與警察進入校園之衝突與競合,並提出警察進入校園的綜合性評估量表,並運用數個新聞案例進行評析,另綜整法律與實務上之考量與需求,提出警察進入校園之程序機制,以作為學校與警政單位訂定相關規範時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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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評鑑對我國學術自由之影響-以95年度系所評鑑為例
    (2007) 藍婉心; Wan Hsin,Lan
    高等教育評鑑對我國學術自由之影響 -以九十五年度系所評鑑為例          摘要  本研究旨瞭解現行大學教師對於我國學術自由之看法,並探討高等教育評鑑對我國學術自由之影響以及現行高教評鑑運作之相關問題,研擬發展高教評鑑與維護學術自由兩者之平衡策略,並根據研究發現與結論,提出建議,以供相關機構及人員之參考。  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採取問卷調查法與訪談法進行研究,首先針對九十五年度實施系所評鑑的十七所受評學校,發放問卷,針對大學教師及系所主管進行調查,共發出558份問卷,回收問卷計307,剔除填答不全及無效問卷等9份,共計有效問卷為293份,問卷回收率達,本研究以SPSS for Windows10.0統計套裝軟體進行資料登錄與分析;其次,以自編之半結構訪談大綱,針對四位系所主管及兩位教師,共計六名進行訪談。  綜合文獻探討、調查研究與訪談研究發現,獲得以下之結論: 一、教師對我國學術自由意涵的看法,主要集中在三個層面:分別為教學自由、研究自由與機構自主。 二、評鑑的實施造成系所過度強調外部評鑑的重要性,而喪失評鑑的自我改善之功能。 三、面對95年度首度實施系所評鑑,各系所對前置作業的準備時間充足與否,與系所成立時間的長短有關,歷史悠久的系所,由於資料檔案龐雜,需花較多的時間準備。 四、對於新成立的系所而言,尚處於探索與發展階段,無法於短時間內即反應某種程度的辦學品質與績效。 五、對於欲以系所評鑑制完整反映出系所的辦學品質,系所主管持較為保留的態度。 六、評鑑制度的設計與規劃在執行時所可能面臨到的困境在於:過度強調國際化、移植國外經驗與以及未將師範校院面臨轉型發展的困境列入評鑑指標規劃時考量。 七、高等教育評鑑進行初期不宜貿然與進退場機制作結合。 八、資深的大學教師,就高等教育評鑑對教學活動、學術研究以及機構自主的正向影響皆給予高度肯定。 九、不同職務的教師之意見傾向在「評鑑促使教學活動朝向標準化教學模式進行」、「評鑑的結果促使教師頻於調整教學內容」與「評鑑實施促使教師偏重研究工作而非教學活動」皆達到顯著差異。 十、系所主管在面對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時,其感受以及對於績效責任的壓力,較一般教師來得強烈。  根據本研究所獲致之結論,研究者針對高等教育機構、教育主管機關、規劃高教評鑑之專責單位,以及未來研究者提出相關建議,臚列如下: 一、高等教育機構在運作時應特別注意高等教育評鑑對於教學活動、學術 研究與機構自主所帶來的影響。 (一)在評鑑結果運用與經費補助之間,必須考慮評鑑結果不應成為經費  補助的唯一參考,以及評鑑結果不應該公布排名,以免造成大學的  惡性競爭。 (二)高等教育機構在援引企業管理模的同時,應注意避免過度的商業   化。此外,高等教育的產學合作必須有更明確的法源依據。再者,  引進商業行為的同時,也必須設有一套監督的機制。 二、對於教育主管機關之建議: (一)國家有義務維持高教評鑑與學術自由兩者的平衡關係,在必要時予  以協助。 (二)適時的挹注高等教育經費,亦有助於提升高教品質與水準,強化整  體高等教育在面對國際競爭力時,能有更充足的資源與利基。 三、對於規劃高等教育評鑑之相關單位的建議 (一)發展建立本土性高等教育評鑑指標,並依據每個學門之個殊性適度  修正評鑑指標之內容。 (二)輔導系所進一步瞭解高等教育評鑑的意義,增強系所對於高教評鑑  的知能。進一步將評鑑內化於機構之中,鼓勵其自我完成改善之目  標。 (三)高等教育評鑑實施之初始階段,不宜貿然與進退場機制作結合。 四、對於後續研究之建議 (一)在研究內容方面  未來可更進一步滲入探討學術自由的各個層面,並逐一詳細分析與高教評鑑的關連性。 (二)在研究對象方面  可將研究對象擴充至一般公私立大學,或是九十六學年度的受評學校。以及針對大學教師評鑑再作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以確認高教評鑑是否真能對教師產生影響,以及究竟產生何種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