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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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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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層級國民教育課程權限之研究
    (2012) 曾祥榕; Tseng Hsiang-Jung
    本研究緣起於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公布實施之後,中央與地方的課程權限爭議不斷興起,如:國小幾年級開始實施英語教學、北北基一綱一本及臺北縣英語活化課程…等衝突。往常課程權限多以課程理論或教師專業進行學術研究討論,但教育學術理論卻無法解釋,為何地方政府會和中央(教育部)爆發課程權限的衝突。因此,本研究首先對課程權限加以定義,並劃分課程權限為課程立法權限、課程行政權限、課程發展權限。其次,以法學及公共行政學為理論基礎,分析兩者與課程領域的關係。再者,以法學和公共行政的學理分析為基礎,就我國中央、地方、與學校的課程權限進行文獻歸納整理。最後,以實徵訪談地方教育行政官員蒐集資料,進行結果分析。綜合文獻探討與實地訪談研究的結果,獲致研究結論如下: 一.以法學理論為基礎能系統化的釐清地方層級國民教育課程權限 二.法律的理論基礎是用法律的特定面向來解釋課程權限 三.公共行政理論基礎能解釋我國地方層級課程權限運作的多元觀點 四.公共行政理論觀點可以檢證課程相關法規的可行性 五.《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法理上是行政規則,但地方政府視同法規命令 六.法律規範的缺失造成地方層級實踐課程權限的困難 七.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認為地方課程立法權限範圍僅限於升學考科或領域 八.預算經費、組織人力、壓力團體是地方政府實施課程立法權限的困難 九.地方層級課程行政權限只限於中央規劃的範圍下自主 十.教育法體系中課程法規的不周延,使得地方層級課程行政權限產生問題 十一.地方課程發展權限以推動國定課程為主,地方自主課程為輔 十二.國定課程的規範下 地方層級課程發展權限運作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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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下放與教師的專業自主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2002-12-??) 黎萬紅; 盧乃桂
    面對全球化的衝擊,港臺兩地均積極進行教育改革。權力下放以及提高教師的專業自主性,成為了兩地教育改革共通的主要政策方向。在權力下放政策下,兩地中央政府的角色獲得了重新的定位,地方教育部門的角色日形重要,校本管理更成為重要的改革措施。綜觀兩地的經驗,教育分權充其量是介乎分散與委派管理的狀態。在多重機構權力重新定位的情境下,在學校層面,增加了各特分者的參與機會,然而,香港教師的參與代表性非常低,臺灣學校引入了較多的家長及教師的參與,學校微觀政治卻日趨複雜。面對日趨複雜的工作環境,兩地教師的脆弱性日增。要真正釋放教師的專業空間,相信需要政策及學校層面的改革配合。教師的增權,仍是兩地一條漫長的追尋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