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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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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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學生多元才能探尋模式之研究
    (2002) 廖永堃; Liao, Yung-Kun
    本研究之目的在了解國內原住民學生就讀各類資優班人數比例與概況;其次發展多元才能探尋模式,藉以發現原住民學生多元才能,並建立原住民學生人才庫。 本研究第一部份以問卷調查國內589所學校各類資優班原住民學生人數及教師對原住民學生鑑定的看法;第二部分以花蓮地區三個原住民族群14所學校597名高年級學生為對象,發展原住民學生多元才能探尋模式及人才庫的建立;第三部分以個案質性與量化資料分析,初步了解本項模式之合適性。研究主要結果與發現說明如下: 一、原住民學生就讀資優班概況 (一)調查所得目前就讀國內資優班原住民學生有712人,佔受調查資優學生1.75%,其中以體育資優生人數最多,依族別以阿美族學生人數較多。 (二)資優班教師較多認為原住民資優生出現率較低,若以實際表現則近半數認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學生沒有差異。此外,教師認為原住民學生擅長的領域為音樂、體育、舞蹈及美術領域。 (三)對於原住民資優學生鑑定標準與方法,較多教師認為維持目前鑑定標準,並改善鑑定方法以適合原住民學生。 二、多元才能探尋模式建立與應用 (一)運用研究者自編多元才能量表、其他量表測驗及學業成績多種評量分析後,原住民學生能力以自然探究、身體律動、視覺藝術及領導能力較佳,數學邏輯能力較弱。 (二)以參與本項研究之原住民學生建立多元才能人才庫,經設計後將資料架設於網站上,可依條件檢索各種才能人才,作為教學方案設計之參考。 三、多元才能探尋模式之合適性 (一)分析全才型與分才型學生之實際表現,除視覺藝術與人事能力學生外,其餘各項能力學生均顯現明確的性向或具體的表現。 (二)八項能力與各種評量方法之相關均達顯著水準,其中以教師評量與各項能力相關達較高。各項能力經因素分析後,除視覺藝術、自然探究能力外,多數能力均僅得到一個因素,顯示各種評量方式尚稱合宜。另經多種特質多種方法分析後,以視覺藝術、人事與音樂等三項能力效度有較大差異,其餘能力尚可。 本研究除對研究結果加以討論外,研究者並提出對原住民學生鑑定、多元才能評量之應用以及未來進一步研究之建議,作為未來規劃與進行原住民資優方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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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客家族群文化權利之研究
    (2007) 陳建榮
    台灣客家族群由於客語使用偏低,傳承客家文化產生危機,甚至可能危害族群的存續。然而,當前國家並沒有制訂任何法律,來保障並解決客家族群所面對的這些問題。客家族群與原住民族同屬國內的少數族群,而原住民族權利已受國家法律的保障,但客家族群的族群權利,卻仍未有相關的保障。由於,客家族群與原住民族的族群特質不同,不能直接將保障原住民族的法律用來保障客家族群。因此,對於客家族群權利的保障,本論文認為國際人權範疇的文化權利,最能符合客家族群解決上述問題的權利主張。 在國際人權文獻內,文化權利是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權利並列,這些權利之間具有不可分性,同時要求各國必須負起履行保障文化權利的責任。由於文化權利內容具有個人面向與集體面向,是故,文化權利也成為各國境內少數族群爭取集體權利的重要主張。少數族群及其成員為了能夠實踐文化權利,文化認同權利的主張最為關鍵,亦即,唯有能先具有文化認同權利,其他文化權利才能真正落實。這項文化認同權利,對於解決台灣客家族群所面臨的種種問題,提供權利保障與族群發展的重要依據。 本論文認為台灣客家族群的文化權利,可就三個層面來加以分析,首先,在「個人文化權利」上,客家族群成員在文化認同上,無論是「隱形」或「現形」,或「多元認同」,都是個人選擇的自由,而選擇結果,無論是族內或族外成員,都必須加以尊重;其次,在「集體文化權利」上,客家族群則可以要求國家,賦予增強族群的特殊權利,進而能鞏固族內成員認同,與吸引族外成員認同。至於在權利的主張上,台灣客家族群可以要求三項權利,即客家事務自治權、客語權利法制化以及族群權益代表權,藉以提升族群的集體文化認同,除了有助於族群集體認同的凝聚外,同時要求國家必須傾聽客家族群的聲音,提升客家族群的地位,公平對待,合理保障,共同建構多元文化的社會。 最後,國家對於客家族群的「個人的文化權利」與「集體的文化權利」,負起應盡的責任,兼籌並顧的思考與規劃,將保障及維護其族群與文化的權利,明訂於憲法或法律內,具體化與法制化的規範,對於解決當前台灣客家族群所面臨客語流失、文化保存、族群認同的問題,才能具有實質的助益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