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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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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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產品使用時間與臺灣五歲幼兒攻擊行為之關係:以家長懲罰作為中介變項
    (2024) 梁可怡; Leung, Claudia
    本研究主要探討幼兒電子產品使用時間對幼兒攻擊行為的影響,以及父母的懲罰行為在其中的中介效果檢驗。本研究推論父母的懲罰行為可能為幼兒電子產品使用對幼兒攻擊行為影響的中介因素,並對此作出分析。若推論成立,可以提供有力的根據,讓父母處理幼兒電子產品使用的紀律時,盡量不要採取打罵的方式作管制。研究對象為幼兒發展調查資料庫建置計畫36月齡組第三波60月齡,共1850名的幼兒樣本。經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獨立樣本t檢定、階層迴歸分析以及Hayes(2022)的 process 4.0模型4作資料分析。本研究重要的分析結果如下﹕ 一. 幼兒電子產品使用時間對幼兒的身體攻擊行為有顯著解釋力。二. 幼兒電子產品使用時間只對母親的體罰頻率具顯著解釋力,但對父親的的體罰頻率沒有顯著解釋力。三. 控制父母教育程度以及幼兒性別後,母親的體罰頻率在幼兒電子產品使用時間對幼兒身體攻擊行為的影響中,具有部分中介效果。四. 體罰頻率在幼兒電子產品使用時間與幼兒身體攻擊行為之間的中介效果會受到幼兒性別影響。總結,幼兒電子產品使用時間越長,越有機會增加母親體罰頻率,從而増加幼兒的身體攻擊行為,建議父母在管理幼兒的行為時盡量避免採用體罰去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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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德思(R. S. Peters)的懲罰觀及其在教育上的運用
    (2020) 張甯雅; Chang, Ning-Ya
    本研究以英國當代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的懲罰觀為主要研究重點,針對懲罰的觀點以及教育現場的運用問題,如:懲罰的必要性、學生的違規行為、教師的管教權、不當管教等進行相關的探討,透過概念分析、文獻分析法與訪談法,先瞭解皮德思的生平和思想背景,並就其著作分析教師權威、懲罰與紀律等內容以建構其懲罰觀,並訪談現場教師的懲罰觀進行對照。 基於研究者在國中服務的經驗,感受到學校文化與教師的班級經營理念,會形成中學教師獨有的懲罰觀,而且對於教師實施懲罰,現在家長會有較高的敏感度。皮德思在《倫理學與教育》中表述對於懲罰和紀律的看法,並且證成懲罰的正當性與具體施行的條件,在其懲罰觀中,「紀律」、「權威」與「痛苦」可以視為懲罰的必要條件,研究者藉由其論述來協助教師釐清個人對於懲罰的觀點,並與《教育基本法》中的教師管教權進行探討,進而分析現況的差異。 據此本研究希能聚焦於釐清教育現場的懲罰正當性,運用皮德思對於懲罰的論述,比對現場教師的訪談內容,和皮德思的理論作對話。承上所言,結論如下: 一、皮德思的懲罰觀:建立教師專業權威,用於一般秩序的維持,考慮後續的輔導措施,斟酌學生的認知發展,讓教學有趣,懲罰就能備而不用。 二、教育中的懲罰現場訪談:師生對於知識能有交流,精心設計課程提升動機,教師權威來自於專業,懲罰需要切中痛處,親師合作的管教模式更全面。 三、懲罰對於教育的功能:配合心理發展的歷程,將外加的控制轉為內在的紀律,維持學習應有的秩序,建立良好的學習氛圍,作為道德教育的工具,用於責任感之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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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罰與潛在課程 — 一個國中班級的個案研究
    (2013) 張惠晴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中教師運用懲罰措施對學生造成的潛在課程。本研究以個案研究瞭解北部某所國中八年級教師運用懲罰之動機和常用方法,及學生如何詮釋與因應,藉以分析懲罰的潛在課程。蒐集資料的方法包括訪談教師與學生、觀察師生互動以及文件分析,本研究獲致如下結論: 一、國中教師運用懲罰的主要動機為教育學生,常用方式是罰站及罰抄,教師過去求學時的被懲罰經驗會影響他們成為老師後的理念與做法,但均能因應教育政策改革而調整。 二、學生認為老師的懲罰具感化、懲戒和報應等多重目的,亦有學生認為老師會因個人情緒懲罰學生,而男學生最怕罰抄、女學生最怕罰站,均屬於懲罰分類中增加負擔一項。 三、教師運用懲罰措施會對學生產生潛在課程,學生對此潛在課程有接受、游離及抗拒三種詮釋,其影響因素是學校文化、認知落差、懲罰措施、同儕互動與師生關係,而使學生產生認知、情意及行為三個層面的影響。 四、師生對於懲罰之理解存在落差,懲罰對師生均產生潛在課程,教師常視懲罰為規訓學生的一種手段,注重懲罰的立即效果,即學生是否達到老師的要求、是否服從,而忽略了懲罰背後的價值,亦即培養負責任等公民素養。 根據上述結論,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一、在學校方面,宜加強宣導教師之法治及人權觀念,在運用懲罰措施時不應損害學生基本人權與受教權,並參納家長與學生意見,妥善制訂懲罰學生之規範,減少誤解與負面影響。 二、在教師運用懲罰方面,懲罰時需重視學生差異,避免讓懲罰產生負面潛在課程及學生偏差行為,並應營造良好師生互動,加強師生間之信任與關懷,進一步教導學生內在反省。 三、教師應關注懲罰在教育中的意義與目的,思考懲罰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懲罰學生不是只要求學生表面的順從,而是希望學生反思為什麼被懲罰?應如何改進?透過反思歷程慢慢內化行事規準,培養學生具備負責任的公民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