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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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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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學政研究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2002-09-??) 黃春木
    傳統中國於地方設置管理學務專官的制度,創始於宋代,歷經演變至今。清代學政為京外高官之一,掌一省學校、士習、文風之政令;直至清末推行新政,辦理新式學堂教育取代科舉,成為國家文教大政,學政制度終遭裁撤。學政制度之所以值得探究,主要原因有四:1.學政歸禮部節制,率皆進士出身,且由翰林官簡放者日多,此與宋代以來隸屬監察系統的定位不同。2.學政在省與督撫平行,地位尊崇,迥異於前代。3.學政職掌是以考覈生員,與維持其紳權為主。4.學政一任三年,必須通省巡歷,辨理歲科考,遴選優秀生員參加鄉試,或至國子監肄業。為了細膩地說明,本文以張之泂為例,更為具體地探究了學政的角色。由學政的任用資格、地位、職掌等,可以清楚地了解清代對於教育的重程度;同時,亦可由此沿革,探究傳統皇權體制理解和管理教育事務的原意與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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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學關係下教育行政的法律監督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2007-06-??) 許育典
    在學關係是教育法的重要問題,但我國對其法律性質的探討卻極為有限,導致長期來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在大法官解釋與《教育基本法》立法下,學校成員的基本權漸受肯定,使我國的在學關係成為法律關係。在學關係做為法律關係,學校成員間存在著怎樣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學生的權利受學校或國家侵害時,應透過如何的保護程序,以救濟自己的權利?這些問題都值得深入探究。本文首先從在學關係法律性質的探討出發,經由瞭解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與實務演變過程,釐清其與在學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以確立在學關係做為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最後,並藉由《憲法》的體系解釋方式,從《憲法》第二十一條的國民教育基本權保障規定,探尋《憲法》在教育行政上的法律監督內涵,以補充《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不足,藉此瞭解教育行政的法律監督內容與界限,分析《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國家依法律監督的意義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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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教機構財務管理現況探討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2004-06-??) 戰寶華; 陳惠珍
    經濟的不景氣,加上在經營上既有的競爭與現實壓力,許多私立幼教機構的財務管理卻只著重於如何開源,而忽略了財務規劃、節流、與運用之重要性。有鑑於財務籌措、分配、調度、與運用的好壞直接影響了幼教機構經營命脈之興衰,而國內外關於幼教機構財務管理的研究卻是極度的缺乏,再加上教育部對國民教育向下延伸的決策是扶植、獎勵私幼,以朝免費化而非屬義務性教育推進,因此明瞭臺灣現今學前教育機構財務管理的情形,進而探討提昇之道以幫助其妥善經營運作,是當前刻不容緩且極為迫切的要務。本研究使用問卷調查法以瞭解高屏地區私立幼教機構的財務管理情況,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作為教育行政當局提昇幼教機構財務管理效能與發展幼教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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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指標系統整合型研究-成人教育指標之研究(II)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999-12-01) 黃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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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學政研究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2002-09-??) 黃春木
    傳統中國於地方設置管理學務專官的制度,創始於宋代,歷經演變至今。清代學政為京外高官之一,掌一省學校、士習、文風之政令;直至清末推行新政,辦理新式學堂教育取代科舉,成為國家文教大政,學政制度終遭裁撤。學政制度之所以值得探究,主要原因有四:1.學政歸禮部節制,率皆進士出身,且由翰林官簡放者日多,此與宋代以來隸屬監察系統的定位不同。2.學政在省與督撫平行,地位尊崇,迥異於前代。3.學政職掌是以考覈生員,與維持其紳權為主。4.學政一任三年,必須通省巡歷,辨理歲科考,遴選優秀生員參加鄉試,或至國子監肄業。為了細膩地說明,本文以張之泂為例,更為具體地探究了學政的角色。由學政的任用資格、地位、職掌等,可以清楚地了解清代對於教育的重程度;同時,亦可由此沿革,探究傳統皇權體制理解和管理教育事務的原意與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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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學關係下教育行政的法律監督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2007-06-??) 許育典
    在學關係是教育法的重要問題,但我國對其法律性質的探討卻極為有限,導致長期來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在大法官解釋與《教育基本法》立法下,學校成員的基本權漸受肯定,使我國的在學關係成為法律關係。在學關係做為法律關係,學校成員間存在著怎樣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學生的權利受學校或國家侵害時,應透過如何的保護程序,以救濟自己的權利?這些問題都值得深入探究。本文首先從在學關係法律性質的探討出發,經由瞭解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與實務演變過程,釐清其與在學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以確立在學關係做為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最後,並藉由《憲法》的體系解釋方式,從《憲法》第二十一條的國民教育基本權保障規定,探尋《憲法》在教育行政上的法律監督內涵,以補充《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不足,藉此瞭解教育行政的法律監督內容與界限,分析《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國家依法律監督的意義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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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教機構財務管理現況探討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2004-06-??) 戰寶華; 陳惠珍
    經濟的不景氣,加上在經營上既有的競爭與現實壓力,許多私立幼教機構的財務管理卻只著重於如何開源,而忽略了財務規劃、節流、與運用之重要性。有鑑於財務籌措、分配、調度、與運用的好壞直接影響了幼教機構經營命脈之興衰,而國內外關於幼教機構財務管理的研究卻是極度的缺乏,再加上教育部對國民教育向下延伸的決策是扶植、獎勵私幼,以朝免費化而非屬義務性教育推進,因此明瞭臺灣現今學前教育機構財務管理的情形,進而探討提昇之道以幫助其妥善經營運作,是當前刻不容緩且極為迫切的要務。本研究使用問卷調查法以瞭解高屏地區私立幼教機構的財務管理情況,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作為教育行政當局提昇幼教機構財務管理效能與發展幼教政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