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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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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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方案目標評鑑之研究(2010) 劉鳳雲本研究透過文件分析、訪談及問卷調查,探究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目標、目標適當性及達成情形,並根據研究結論,提出建議,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學籍學校及相關方案辦理者參考。訪談部分,計訪談4名申請者、3名學生學籍學校代表及5名審議委員,共計12名方案關係人;問卷部分,寄出327份問卷,回收126份有效問卷。 綜合文件分析、調查研究與訪談研究發現,得到以下結論: 一、申請者多屬於高社經背景,且以品格教育、自主學習、適性教育及家庭凝聚力為主要的申請原因。 二、學生學籍學校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課程設計、師資、教學資源及成效之評價均高於審議委員。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外宣稱之方案主要目標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然而方案關係人認為方案主要目標是「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 四、在各項申請理由中,「學生品格教育」是申請者認為最為合理的申請理由,然而學生學籍學校及審議委員卻認為「學生適性學習」及「學生健康因素」是最為合理的申請理由。 五、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方案達成「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之目標,在「保障學生學習權」部分仍有改進之處。 依據研究結論,提出建議如下: 一、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之建議: (一)「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及「保障學生學習權」兩目標需平衡,並確實達成。 (二)增設分組承辦學校及調整相關單位權責,改善審查及評鑑流程,促成方案目標達成。 二、對學生學籍學校之建議 (一)落實校內初審及評鑑機制。 (二)提供教學和親職服務。 三、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一)在研究範圍上,可擴及不同縣市。 (二)在研究對象上,更廣泛蒐集申請者的意見。 (三)問卷調查時,可區分為國中及國小。 (四)實施成效上,可檢視申請者之實施成效達成原本申請預期目標之程度。Item 大學生志工參與育幼院攜手輔育方案評估研究(2016) 蔣宛儒; Chiang, Wan-Ju本研究旨在對於「大學生志工參與育幼院攜手輔育方案」進行全面性的評估。研究者以CIPP評估模式針對此方案的背景、輸入、過程與成果四方面進行全面性的考核評估;使用的研究方法包括:焦點團體訪談、深度訪談以及文獻分析法。 經研究發現,院童在心理陪伴上主要的需求為:(1)傾聽的對象;(2)安全感;(3)信任的關係;(4)生活適應議題的討論與處理;以及(5)穩定專注的關心與陪伴。院方對於服務之期待為:(1)陪伴院童的角色;(2)正向楷模;(3)協助瞭解與評估院童;以及(4)協助關懷平時較易被忽略的院童。而經由過程與成果評估之研究結果發現,大學生志工以傾聽同理、關心、瞭解、讚美、平靜溫和的回應等方式,帶給院童放鬆、開心、對晤談感到期待並捨不得結束的感受,且建立起具療癒性且穩定的陪伴關係。綜上所述,此方案符合且滿足院童的需求。而方案紓解了院內人力上的不足、協助社工更瞭解院童的生活情況與評估需要、也成功扮演的正向楷模的角色,代替院內照顧者引導小攜手正向處理問題。 本方案實施的困境包括:(1)系統合作上資訊流通與保密間的平衡;(2)聯繫程序複雜;(3)行政、經費與合作的不穩定;(4)配對時資訊不足影響適配度;(5)大學生課業、社團、服務生活安排之影響;以及(6)育幼院設備或其他人員之影響及限制。 整體而言,受訪者對於此方案給予相當正面的評價,肯定此方案對院童、院方的幫助,也增進大攜手經驗之累積。一致期待本方案能繼續執行,以及希望能繼續合作。並給予具體建議:(1)方案計畫須有完整運作制度;(2)維持系統合作間溝通管道的暢通;(3)針對服務特殊族群,增開相關課程;(4)育幼院院方協助營造安全、信任的晤談空間;以及(5)大學生志工在進行晤談的過程中,關懷、陪伴應優先於問題之解決或改變。Item 國民中學認輔志工方案評鑑之個案研究:彰權益能評鑑取徑(2007) 林世慶; Lin, Shi-Chin國民中學認輔志工方案評鑑之個案研究: 彰權益能評鑑取徑 林世慶 論文中文摘要 國內的教育評鑑自五0年代開始發展,歷經數十年,教育評鑑的型態卻顯得單一而不夠多元。在評鑑模式或取徑上,也多仿自美國之認可制作法,其模式多半是先發展評鑑指標後,再由組織內部人員進行自評與外部專家進行訪評。可是國內學校現場在進行評鑑時,實際上均以外部評鑑為重點,國外極為重視的自我評鑑在國內通常只是聊備一格而已。因此,本研究希望藉由對個案學校認輔志工方案進行彰權益能評鑑來探究另一種不同面貌的評鑑取徑(approach),冀望瞭解彰權益能評鑑在本土學校現場進行的可行性。 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以參與觀察、訪談為主,文件分析為輔,對彰權益能評鑑應用於個案學校認輔方案之實施情形、成效及影響因素進行探究,最後提出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 根據本研究之結果與討論,提出本研究的結論如下: 壹、彰權益能評鑑的實施步驟明確且能不斷循環 貳、彰權益能評鑑是發展成員自我能力的評鑑 參、彰權益能評鑑中透過評鑑主持人的促進角色吃重 肆、彰權益能評鑑成為提倡及擁護自我的工具 伍、彰權益能評鑑是強調民主並解放階級的評鑑 陸、彰權益能評鑑會改造方案的本質 柒、彰權益能評鑑使方案受到成員的牽制 捌、彰權益能評鑑要考量方案的性質是否合宜 本研究根據研究結論,針對未來彰權益能方案評鑑的實施和未來研究者提出建議: 壹、 針對實施彰權益能方案評鑑的部分 一、 審慎選擇合適的方案進行彰權益能評鑑 二、 考量實施評鑑方案成員的意願及人數 貳、 針對未來研究的部分 一、以不同性質、場域的評鑑方案為研究對象 二、研究焦點可加以拓展 三、研究者角色可尋求另一種可能Item PREP婚姻教育方案成效與實施之評估(2009) 馬永年; Rudolph Yung-Nien Ma本研究旨在檢視PREP婚姻教育方案在台實施之成效,以及實施上影響成效之相關議題。研究採「單一組前測、後測」設計,以四梯次、廿九對參與夫妻為研究對象,進行為期六週、共十二小時之課程,並同時蒐集質性與量化資料進行分析。此外,於課程結束半年後,再針對參與夫妻進行一次追蹤調查。 在課程成效方面,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如下: 1. 課程結束後,夫妻日常的互動品質、對關係未來的信心以及婚姻滿意度均能有所改善。 2. 整體而言,課程對妻子的影響高於丈夫。 3. 在缺乏後續支持或跟進的情況下,課程對婚姻的影響似有逐漸下降的傾向。 至於在課程實施方面,影響成效因素的主要研究發現則包括: 1. 在課程主題上,溝通技巧類的主題對夫妻最有幫助。在進行方式上,則以分組練習的幫助最大,特別是混合不同婚齡之夫妻,可額外發揮彼此激勵的效果,學習效果更好。 2. 在教會場域實施婚姻教育方案,於推動報名、鼓勵參與、後續跟進等方面,均有其優勢。 3. 對婚姻教育的誤解,以及特別男性對婚姻課程的抗拒,是推動報名上的障礙。參與者未具備改變的心態,以及婚姻關係積怨已深,則是關係無法在課程中得以突破的主要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