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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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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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大學校院品質保證機制之研究
    (2010) 張以希; Yi-Hsi Chang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大學校院品質保證機制之現況,以英國、美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為例作深入分析,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供政府部門及大學校院建立品質保證機制之參考。為達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國內63所大學校院行政主管為研究對象,共寄發問卷630份,回收有效問卷364份,有效回收率為57.8%,將所得資料以描述性統計、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本研究綜合文獻探討與研究結果,獲得以下結論: 一、高等教育量的急速擴充是各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形成主因。 二、各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的內涵受到教育績效責任的影響。 三、英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的發展由分歧逐漸走向整合。 四、美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的發展由外部逐漸走向內部。 五、我國應定期對大學院校實施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開。 六、我國大學校院應建立學校自我評鑑制度,並訂定提升教學及研究品質相關辦法。 七、學校的教學研究空間不足及成員缺乏品質保證相關知能,是我國大學校院品質保證機制難以推動的主要原因。 本研究依據研究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供政府部門及大學校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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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歐四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與評鑑機制之研究
    (2007) 李曉蓉; LI, SHIAAU-RURNG
    北歐四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與評鑑機制之研究 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北歐四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與評鑑之發展,透過對歐洲整體脈絡的探究與分析,分析丹麥、芬蘭、挪威以及瑞典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品質保證與評鑑機制之實施情形。 本研究之結論如下: 壹、歐洲脈絡方面 一、歐洲各國透過各項宣言及重要文件的公佈,目前已建立共識,共同為發展「歐洲高等教育區」而努力; 二、歐洲各國受到波隆納宣言的影響,目前高等教育學位系統進行重大的改革; 三、「歐洲高等教育區」共同訂定並遵循一套品質保證的標準及方針,可以應用於高等教育機構及品質保證機構。 貳、歐洲脈絡影響北歐四國方面 一、北歐四國在品質保證的作法上各有其特色,目前為尋求相互流動及品質的相互認可,都逐漸走向波隆納宣言的架構; 二、北歐四國皆有成立專責之品質保證機構,其運作與規劃已具有相當規模,並有立法定位權能兼備; 三、北歐四國的高等教育機構在品質保證目標之策略及特色方面,各有自主的傑出作法。 本研究之建議如下: 壹、提升「歐洲高等教育區」,應加強世界各區域之行銷; 貳、高等教育系統之改革應為點滴工程,循序漸進不可躁進; 參、應用高等教育品質保證之標準與方針時,應注意各國社會文化背景脈絡; 肆、加強各國之間品質保證工作的相互交流,促進良性互動關係,並應注重高等教育的動態發展,彈性調整作法。 關鍵詞:北歐四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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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芬蘭與臺灣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1) 廖佳玲; Liao Jia Ling
    近十餘年來,國際高等教育和我國高等教育面臨大學普及化與市場化挑戰之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成為各國提升高等教育競爭優勢及符應國際化需求之最佳途徑。芬蘭的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透過優良、公正的評鑑機制,能有效確保各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學、研究與行政上的品質。 本研究旨在探討芬蘭與臺灣兩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之比較研究,俾供政府部門及高等教育機構建立品質保證制度之參考依據。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為研究採取文件分析法和比較教育法,蒐集芬蘭與臺灣高等教育品質保證之相關文獻資料進行研究,以進行芬蘭與臺灣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之比較,探討出兩國高等教育品質保證的發展沿革與實施現況比較點,以供作為兩國教育單位進行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決策之依據。 綜合本研究文獻探討結果與研究發現,歸納出以下結論: 一、芬蘭與臺灣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受到國際潮流影響而興起。 二、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之理論基礎,包含高等教育市場化、全面品質管理及教育績效責任三個學理。 三、芬蘭與臺灣在實行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上時間皆已實施三十餘年,前者實施時間較早於後者。 四、芬蘭比臺灣較早實施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臺灣高等教育評鑑制度正逐步朝向結合品質保證之方向發展。 五、芬蘭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兼具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之特色,而臺灣高等教育評鑑制度則以認可制為主要機制,兩國最終目標皆為提升高等教育品質。 六、芬蘭的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與臺灣的內部評鑑相類似。 七、芬蘭與臺灣均設有專責評鑑機構,芬蘭高等教育評鑑委員會是屬於獨立財團 法人機構;而我國的高等教育評鑑機構屬於半官方性質。 八、芬蘭與臺灣高等教育評鑑制度實施的週期時間不一。 九、芬蘭與臺灣高等教育品質保證制度之建構,均有經歷試辦或實驗之歷程。 十、芬蘭與臺灣高等教育評鑑的內容與標準著重焦點不同。芬蘭的評鑑內容與標準是以高等教育機構及高等教育所開設的專業認證課程為主,而臺灣的評鑑內容與標準包含系所評鑑和校務評鑑兩種。 十一、芬蘭的高等教育評鑑是以提升高等教育之品質為主;而臺灣的高等教育評鑑是由一般性教學評鑑的校務評鑑轉向專業性教學評鑑的系所評鑑。 十二、芬蘭與臺灣的高等教育評鑑制度的評鑑流程相似,均有自我評鑑和外部評鑑。 十三、芬蘭高等教育評鑑制度的結果會影響經費補助,而臺灣高等教育經費並非依據高等教育評鑑結果而分配。 本研究依據上述結論,分別針對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高等教育評鑑機構、高等教育機構三方面提出相關的具體建議,以供芬蘭與臺灣兩國教育決策人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