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與休閒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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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我國社會變遷與體育發展及本校的轉型與發展,本學院於90年8月正式成立,並將原屬本校教育學院之體育學系(所)、運動競技學系、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調整成立運動與休閒學院,並於95學年度增設運動科學研究所:為提升本院競爭力於101學年度運動競技學系與運動科學研究所整併為「運動競技學系」,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與管理學院餐旅管理研究所整併為「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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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施行對運動行銷業發展之研究
    (2014) 張智瑋; Chih-Wei Chang
    有鑑於全球運動休閒風潮盛行,健康意識逐漸抬頭,運動服務產業儼然已成為全球最具發展潛力的產業之一,此外,自2000年始,國內運動行銷業逐漸蓬勃發展,規模與日俱增,更促進國內運動產業的整體性發展。鑑此,為提升整體運動產業環境,促進我國運動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並與世界接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始邁入嶄新的階段。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全文共33條,依其屬性分為四大範疇: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稅捐及租稅優惠;人力資源暨人才培訓;運動場館興設。有鑑於條文內容諸多法條皆適用於國內運動行銷業,因此,本研究旨於探究此些法條對運動行銷業之影響性,並提供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來推行之參酌建議。本研究首先採用文獻分析法,針對國內運動行銷業之現況與國外運動產業相關法規探討,再運用文件分析法探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內容,最後透過深度訪談方式分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施行對國內運動行銷業之影響。主要結果發現為:一、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相關法條,輔導及獎補助類幫助有限,表揚獎勵類有存在價值及必要性,業務協助類資訊不夠公開及完善。二、稅捐及租稅優惠相關法條,有助運動產業之發展,然申請門檻與條件等限制應加以放寬。三、人力資源暨人才培訓相關法條,法條立意良善,實際應用卻難以落實與執行。四、運動場館興設相關法條,內容僅為協助而無具體規範,對運動行銷業並無實質助益。五、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整體性,減免稅賦為最有實質效益之法條,未來應健全子法之完善與普及法條之適用性。有鑑於此,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來之推行應傾聽民意,集思廣義;將運動事業納入其範圍或放寬對其補助之限制;以「便民心態」與「夥伴關係」和民間運動產業業者建立良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