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臺灣糖務局與臺灣新製糖業之發展(1902-1911)
Abstract
1902年總督府發布糖業獎勵規則及設立糖務局作為執行機關,根據本論文對之初步探討的結果,有幾項要點:
其一,糖務局糖業獎勵以外經費增列「臺灣糖業改良及獎勵費」項目辦理,糖業獎勵費則自勸業費項目中編列。整體經費與砂糖消費稅具正相關性。糖務局的專兼任技師北海道色彩十分濃厚,專長偏重農學,多主張小製糖工場主義;技手階層以九州出身者佔半數以上,同樣偏重農學。絕大多數受過近代農、工高等教育,可說是適才適所。
其二,糖務局成立初期製糖改良採取漸進政策,有補助資本額、補助購置製糖機械、貸借機械3種獎勵方式,同時趁獎勵時機發布命令項目確保糖業獎勵成果。
其三,糖務局在前期並未具有決定性的決策地位,經費同樣具侷限性。在小規模新式製糖發展失敗及大新式製糖排擠經費效應下,糖務局排除獎勵新設小規模製糖工場,同時鼓勵自由設立改良糖廍,促成1905年改良糖廍設立潮。糖務局有意透過設立改良糖廍先行整合原料採取區域內舊式糖廍,配合原料採取區域制度實施,為日後大型製糖會社出現建立基礎,亦規劃出新式製糖會社設於平原區,改良糖廍設於河谷近山丘陵地帶的新式製糖空間配置方式。
其四,糖務局後期製糖部門的獎勵僅限於補助既設製糖會社,金額亦大幅減少,但若將改良糖廍撤廢補助、原料消費補助、原料製造補助等經費加入考慮,糖務局投注的經費超過前期,加上行政和金融方面協助,使臺灣的新式製糖改革較前期有更大的進展。
其五,糖務局成立初期蔗作獎勵和製糖獎勵各行其是,無政策上連結。1905年實施原料採取區域制度,提供糖務局結合蔗作獎勵和製糖獎勵媒介,並據此結合製糖和蔗作部門,同時透過劃設原料採取區域掌握對新式製糖業較大的管理權,與地方官廳形成新式製糖和傳統製糖分工管理。為維持對新式製糖業的管理機制,糖務局改以劃定原料採取區域對新式製糖會社頒布命令項目,並將蔗作獎勵責任下放到新式製糖業者身上。大多數製糖業者都制定蔗作獎勵辦法。
其六,糖務局存立近十年,達到的糖業改革效果至少有以下幾點:(1)臺灣蔗糖產量接近日本國民消費量總額;(2)蔗糖品質大幅改善;(3)製糖方式幾乎全面近代化;(4)有效幫助總督府財政獨立;(5)新式製糖版圖超出原來濁水溪以南的平原地帶。
其七,糖務局裁撤後,獎勵事業轉由新設立的殖產局糖務課執掌,業務項目和人員編制大為縮減。研究人員編制和經費則增加,糖業試驗場研究成果較隸屬糖務局時期優異,與新式製糖會社間互動更為密切,新式製糖會社擔負蔗作獎勵大部分責任雖提高成本,也研擬出適合會社的蔗作獎勵方法,較糖務局中央集權式蔗作獎勵有效率。糖務局裁撤後縮減的獎勵,實際上指的是糖業獎勵規則規定下的獎勵項目,此外,製糖業仍受到當局相當保護。
其八,日俄戰後至糖務局裁撤前後11家新式製糖會社中,有7家製糖會社創立或改組初期聘請糖務局技師、事務官或囑託擔任常務董事、專務董事、經理等要職,並主導草創時期會社的經營方向
Description
Keywords
糖務局, 糖業改革, 製糖業, 製糖會社, 日治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