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性平權觀點探討民法親屬編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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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01-06-??

Authors

張樹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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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Department of Civil Education and Leadership, NTNU

Abstract

憲法明文保障男女平等,然此一平等的落實,有賴各種法律之規範和保障。民法親屬編是一種身份法,因而和兩性平等之實現有密切關係。由於民法制訂於民國十九年,數十年來社會已大幅變遷,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日益普及、提高,因此民法亦經數次修正。 對歷次修正條文之內容,從男女平權的觀點予以檢視,的確朝著更平等的方向邁進,如:舊民法原規定妻冠夫姓、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夫任之、女子再婚需經六個月待婚期、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之等均明顯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因而做了大幅修正。尤其是大法官會議第三六五號及第四五三號解釋文更是促使民法朝男女平權方向修正的推手。然而不可諱言的是仍有不足之處,尚待進一步努力改進,如:夫妻財產制之有關規定,仍有多處不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期盼在最近之未來能加以修正。 其實法律上男女平等的規定,未必代表該社會實質上已達兩性平權的理想,但如果連法律上立足點的平等都無法做到,又該如何奢望男女平權社會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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