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results
Search Results
Now showing 1 - 10 of 16
Item 專線設置的反思--以113保護專線為例(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 2011-06-01) 游美貴Item 親密關係暴力高危險案件實務介入與處遇之探討(2012) 趙國妤; Chao, Kuo-Yu國內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透過保護令的聲請對於家庭暴力受暴者的保護、施暴者的約束雖已較以往改善許多,然而對於施暴情形嚴重的相對人或是具有高度危險因素的親密關係暴力受暴者,仍無法完全透過法律的約束保障受暴者的人身安全。在參考英國Cardiff市的Multi-Agency Risk Assessment Conference(MARAC)後,我國將親密關係暴力危險分級制度,以及跨機構網絡評估與合作引進,以「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做為服務模式,提供親密關係暴力高危險程度案主相關服務。回顧國內與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相關文獻,多聚焦探討危險分級量表的施測,以及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對於網絡單位之影響。本研究欲聚焦於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社會工作者的處遇與網絡單位合作間的介入,探討社會工作者服務高危險案件的樣貌,包含:高危險案件整個服務過程的脈絡、評估並與案主建立關係、與防治網絡合作介入。 研究透過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法,以半結構的訪談大綱訪談包含台北市與新竹縣共11位提供親密關係暴力高危險案件服務之社會工作者。研究發現,在服務高危險案件時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判斷,仍為評估親密關係暴力案主危險程度的主要依據。而在處遇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面臨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與案主自決的矛盾與衝突,而社會工作者也在實務中因應出不同的處理方式。而在防護網絡行動中,仍以警政單位與社政單位的兩方互動為主要的網絡合作,透過網絡會議中擬定之介入策略提供服務。 親密關係暴力高危險案件所涉及的議題廣泛,有賴網絡單位積極介入才能更全面性提供案件處遇與介入。而現行高危險案件網絡安全防護行動中,對於衛政單位提供藥酒癮、精神疾病類型案件介入仍有相當的需求,因此本研究建議應於社區中建立藥酒癮、疑似精神疾病通報機制,提升衛政單位在高危險案件的介入參與層面。並透過建立警政單位在高危險案件上之責任歸屬,提升員警約制告誡之品質。Item 論婦女身體政策的實與虛(2000-03-01) 潘淑滿; 林雅容Item 家庭邊緣人:女同志外籍家庭幫傭與家庭暴力(2006/08/01-2007/07/31) 潘淑滿婚姻暴力現象受到關注源起於1970 年代歐美國家婦女運動的倡導,婦女團 體對於親密、婚姻或家庭暴力的解釋或服務模式的建構,大都是依據女性主義對 性別社會關係權力不平等的解釋觀點;然而,這種建立在挑戰異性戀霸權文化的 觀點,運用於解釋同性之間的親密/家庭暴力行為時,卻面臨許多無法解釋的現 象與問題。本研究延續過去對性別與婚姻/家庭暴力議題的關注,進一步將關懷 視野延伸至女同志與外籍家庭幫傭等兩種「家庭」邊緣人。本研究探討的議題包 括:為甚麼女人之間存在著親密或家庭暴力行為?甚麼樣的因素導致女同志遭受 親密暴力?女同志親密暴力現象凸顯著甚麼樣的社會意義?女同志遭受親密暴 力的類型與歷程為何?當女同志遭受親密暴力後的求助行為與社會福利體系的 互動經驗?除此之外,對於跨國幫傭家庭暴力現象反思的議題包括:為甚麼外籍 家庭幫傭會遭受僱主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暴力類型與本質為何?外籍家庭幫 傭家庭暴力現象背後凸顯著甚麼樣的社會意義?當外籍家庭幫傭遭受僱主家庭 暴力後之求助行為與社會福利資源互動經驗?在女同志親密暴力與外籍家庭幫 傭家庭暴力現象中存在著甚麼樣的異同關係?研究目的綜合歸納如下: (一)瞭解當代異性戀社會關係中兩種家庭邊緣人(女同志與外籍家庭幫傭)遭 受親密/家庭暴力的本質,及兩種暴力現象凸顯的社會意涵。 (二)探討女同志遭受親密暴力或外籍家庭幫傭遭受僱主家庭暴力的類型、歷 程、求助過程及與社會福利資源的互動經驗。 (三)反思當代女性主義理論建構在挑戰異性戀社會關係的論述,運用於詮釋女 同志親密暴力的適切性及問題,及反思女性主義從單一性別面向論述全球 化發展趨勢中的跨國幫傭遭受僱主家庭暴力現象時的侷限與困境。 (四)檢視我國當前建立在女性主義權力控制觀點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運用於 女同志親密暴力與外籍家庭幫傭家庭暴力現象時的侷限、困境與可能的突 圍。 (五)剖析當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對女同志與外籍家庭幫傭兩種家庭邊 緣人,在遭受親密/家庭暴力時可能提供的協助與服務,藉此檢視社會福 利資源分配邏輯的不適當性。 (六)拓展本土女性主義對女同志親密暴力與外籍家庭幫傭家庭暴力的詮釋觀 點與理論內涵,同時進一步提供給實務工作者做為建構本土女同志親密暴 力與外籍家庭幫傭家庭暴力服務模式與評估之參考依據。Item 身心障礙者受暴問題之調查研究-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為例(2005/04-2005/12) 潘淑滿; 黃東益; 鄭人瑋; 盧宸緯; 李仲彬; 林惠芳根據國、內外研究顯示,由於身心障礙者的認知能力與社會適應力遠比一般人差,大多數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都需要依賴家庭成員提供協助,這些因素都是導致身心障礙者比一般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威脅的主要原因,當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威脅時,也比一般人不容易擺脫暴力的傷害而邁向獨立生活。然而,在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普遍的負面刻板印象,加上社會文化對於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充滿迷思的情況下,導致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之議題備受忽略,進而影響身心障礙者的基本權益保障。本研究藉由對國外相關文獻資料的回顧與實務工作模式的彙整,不僅提供身心障礙受暴問題調查研究設計之參考,同時也做為未來規劃本土政策方向、服務內涵與福利輸送模式規劃之參考。 綜合歸納,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彙整國外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之文獻及研究,做為本研究調查訪問研究設計之參考及做為未來相關政策與實務工作模式參考之依據。 (二)交叉比對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與身心障礙之資料庫,以便瞭解過去五年來我國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之現況。 (三)針對精神與智能兩種障礙者進行調查研究,以便了解身心障礙者受暴問題之現況與需求,進而推估全國身心障礙者受暴問題之發生率。 (四)藉由焦點團體訪問法收集第一線工作人員之經驗、意見與看法,做為未來規劃本土身心障礙受暴問題預防宣導、後續服務方案及相關政策之參考。Item 尋求一個安全的處所(2011/08/01-2012/07/31) 游美貴當婦女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家,或者為人身安全的考量短暫的離開住所,讓其能有一個安全的處所可去,成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環。台灣在庇護服務的研究實在不多,坊間有關受虐婦女庇護服務的書籍闕如。研究者有幸受到許多庇護所信賴與協助,取得相關的實證資料,並感受實務工作者對於專業服務品質提升的需求。為此,研究者擬以2005年8月起至2011年7月間的庇護服務研究為主,規畫實證性研究基礎的專書寫作,並預計於此次寫作再更新及增加相關研究資料,如空間規劃與設計等等。 本專書寫作旨在彙整台灣在家庭暴力庇護服務的本土化經驗,期能給予目前從事家庭暴力庇護服務工作者,一套由理論到實務應用的參考教材。或是作為即將投入家庭暴力庇護服務工作者,在資源規畫與設計時的參考。本專書預計有十章,分別為第一章至第二章的緒論與理論基礎篇;第三章至第四章的政策篇;再來為第五章至第九章的實務篇;以及第十章的庇護服務回顧與未來展望。Item 臺灣「家庭暴力個案資料庫」使用問題之探討(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2014-01-01) 游美貴Item 從加拿大渥太華市家庭暴力防治經驗--反思臺灣家庭暴力防治作為(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2013-06-01) 游美貴Item 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 社會工作倡導經驗之探究 ~以勵馨基金會為例(2012) 盧詠麗; Yung-Li Lu本研究之目的在於探究法院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於法院的社會工作倡導經驗,同時瞭解社會工作者對個案權益與倡導的認知,以及整理倡導經驗對社會工作者的影響與反思,並於了解後提出相關政策與實務建議。基於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上採用質性研究、深度訪談,共計邀請16名家暴事件服務處社會工作者與督導受訪。最後,本研究獲致結論如下: 一、個案權益內涵 社會工作者認為個案權益的核心為「法律權益」、「人身安全」,除此之外,社會工作者擴大了個案權益認知的層次,將個案權益內涵歸納出3階段8項權益。最後,社會工作者認為個案「明瞭訊息的程度」,是促使個案行使各項權益的關鍵。 二、社會工作倡導經驗 社會工作者的倡導經驗內涵包括觀察焦點、策略、阻礙與因應等四面向。社會工作者觀察人員、制度、硬體環境等,並視倡導目的與情境,產出多元豐富的倡導策略,逐步發展「變形蟲模式」倡導模式。在過程中,會遭遇部分阻礙因素,社會工作者根據阻礙,再發展出因應解決方式,克服倡導阻礙。 三、倡導經驗的影響與反思 綜合倡導經驗,從中發現建構社會工作者的倡導概念有其重要性,其倡導概念培養與發展需要一定的時程,並且需要系統化的倡導概念與策略訓練。此外,在倡導經驗中,探究了社會工作者自我充權因素,並也針對服務與倡導並行、需具備的多元特質,以及組織的支持與投入表達看法與反思。 根據以上結論,本研究分別針對倡導策略、社會工作者的倡導訓練與倡導工作上的支持提出建議。最後也建議政府能在網絡間建立倡導討論平台,協助服務處倡導工作進行,並且也建議學校社工教育能加強社會工作倡導教育,正視社會工作倡導觀點與實踐。Item 身心障礙者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之研究(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006-01-01) 潘淑滿本研究主要是透過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身心障礙」資料庫交叉比對過程,探討身心障礙個人特性與障礙類型,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之分佈概況,同時也進一步瞭解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通報來源與居住區域之分佈概況。研究發現:在家庭暴力身心障礙的通報案件中,肢障與精障所占比例較高,在性侵害通報案件卻是以智障居多。女性障礙者並未因障礙類型不同而影響受暴率,男性肢障遭受家庭暴力風險較高。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比例,占所有障礙人口的九成五,男性只占少數,無論女性或男性智障都是性侵害的高風險人口。通報來源中有五成來自高高屏與中彰投兩個區域,通報案件中有九成來自衛政與警政單位的通報,表示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網絡中,衛政與警政單位通報參與較高,而其他單位參與較低。不同障礙類型的通報明顯不同,衛政單位通報中有三成是肢障、其次精障(29.8%),而警政單位的通報有四成是肢障、其次為精障(24.6%),社政單位的通報有28.7%是精障、肢障占27.8%,防治中心的通報精障比率高占第一,而來自教育單位的通報高達七成是智障。在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有八成以上是熟識者;在性侵害通報案件中,熟識者只占五成五左右,陌生人(20.39%)與不詳(26.58%)高達四成五。受到資料庫完整性的限制,使得本研究結果無法進一步推論全國身心障礙者之受暴概況,建議政府應針對不同障礙類型進行調查,以瞭解障礙者受暴虐概況,同時也檢討資料庫設計,是否方便實務與研究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