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判」中官員的公罪與私罪 -以《文苑英華》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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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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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文是唐代科舉考試科目之一。出題者取材州縣疑獄、史籍故事、經籍典故為題假設兩造疑難之情境,考察應試者對案件的判決能力。若將每一道判題視為一個犯罪案件的「案件事實」,則應試者乃扮演者斷案司法官的角色。唐代每一道判題未有預設標準答案,以「文理優長」為善。所以每一個應試者皆可直抒己見,使判文的內容成為考察當時士人思想的管道。
應試者有尚未身具功名的讀書人,也有尋求更上一層樓的官員等。身份上,他們在未來都可能是身懷某一職責的官員。因而有大量的判題,乃以官員身份為主體。其中一類,是涉及官員的犯罪行為。藉由唐代的觀念,本文將涉及官員犯罪的判題分作「私罪」與「公罪」案件兩個類別。
所謂「公罪」,乃是官員因公事職務上的錯誤、工作闕失等,不帶有私情自利的因素;而「私罪」,則是官員諸種利用權勢,透過貪污、擅權等手段謀取私利的犯罪行為。藉由對此類判題的觀察,可以得知時人所重視的議題與事務,也由應試者對判題所作對答,則可了解當時士人的法律觀念與思想,以及時人是如何透過儒學與法學的融合,對案件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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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判文, 官員, 公罪, 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