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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竭」重生─社工復元之路
    (2022) 蔡時瑄; Tsai, Shih-Hsuan
    本篇論文透過受訪者的自身經驗探究社會工作者在服務的過程經歷了那些耗竭事件,又是如何展開復元之路。本論文採用質性研究的深度訪談法,共訪問22位不同領域、年齡層與婚姻狀況的社工。受訪者性別以女性為大宗,耗竭年齡約為24歲至45歲,業務內容以保護性業位居多,其次為綜合型業務工作。結果發現受訪者有部分自覺已處於復元狀態,部分正邁向復元,部分則是尚未處理耗竭事件。當社工發現自己身處耗竭狀態時,會透過運動、諮商、書寫、信仰等方式使自身邁向復元;而社工的另一半、家人、督導與同儕的陪伴、支持與相互扶持,使社工能夠對耗竭事件有新的視野與框架,使社工能邁向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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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開向陽-我與四位社工夥伴參與太陽花運動的故事
    (2015) 胡哲瑋; HU, ZHE-WEI
    書寫論文的主要動機,是我從2013年開始,陸陸續續在街頭參與社會運動如華光拆遷、反核遊行、苗栗大埔、洪仲丘案,到爾後太陽花運動全心於議場外投入,我得以匯思這一年多來研究所外的「運動經驗」,及建制在身上的社會工作教育知識,開始對身處於體制的位置產生理解與思考,遂也漸對原有社會工作專業的想像,有了進一步思索的反饋。   社工去哪兒?社會工作只該在「工作」中「專業」,而越靠攏體制、政府,還是社會工作本該在「社會」中「運動」,而越根落土地、文化、人民?當台灣社工的專業證照化讓社工肉身更加赤裸地進入國家機器,深化與服務對象隔閡的科層官僚;基層社工的個案爆量、工時超長,讓社工即為勞工的事實,不斷與這些現象的對話,促使我帶著我說不出社會工作論述及作不出社會工作實務的狀態,除了試著與當前台灣的社工體制對話,也試著與台灣的政治結構形成連結。而社會工作已不僅止再是對服務對象提供直接服務(Direct Services)的一門專業,但卻淪為政府體制的打手或被用來掩蓋社會不公義的「遮羞布」時,當中所可能失語與失羽的社會工作本質,是否能在街頭的思辯與實踐裡重新共鳴?   本研究從我自己在社會工作成為異鄉人的經驗,梳理我在社會工作學習所遭逢的社工教育失語、社工實務失羽的歷程,並以太陽花運動來進一步觀察社會工作與社會運動的關係。期能藉由瞭解、彙整四位社會工作夥伴投入太陽花運動的經驗歷程,進而發現彼此獨特經驗的共通性,勾勒未來社會工作在社會運動中可能潛藏的價值輪廓與關係質地之外,亦讓太陽花運動的現象與經驗拓展我們對於社會工作本質的想像,以及讓社會工作實務能有不同的實踐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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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暴力的性別政治
    (臺灣大學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婦女與性別研究組, 2003-05-01) 潘淑滿
    「身體政治」一直是女性主義論述的核心概念。自一九七0年代以來,女性主義對資本主義父權社會的挑戰,就著重於女性身體經驗相關議題,包括:強暴、婚姻暴力、塑身美容、及生殖科技與母職經驗等。女性主義者主張女性在資本社會的身體經驗,絕對不是一種個人的生活經驗而已,而是兩性互動過程權力資源分配不平等的事實;因此,身體政策的制定一直都被視為是,婦女解放運動的最根本目標。然而,女性主義福利學家也質疑,身體政策的制定是否真的能夠促進兩性平等?婦女保護制度的建構是否能保障女性免於暴力的威脅?   在本研究中,我將延續女性主義對身體政治的論述,整合質性研究之檔案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深入探討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前後十年,媒體如何建構婚姻暴力的圖像,及家庭暴力防治制度建立之後,位居第一線提供受虐婦女直接服務的社會工作人員,其性別意識是否影響對婚姻暴力現象的詮釋,進而影響專業服務的內涵與專業關係之建立?研究結果發現:過去十年來,台灣媒體對於婚姻暴力事件的報導中,不斷的複製著父權思維;而社會工作人員對於婚姻暴力的詮釋,卻是在家庭暴力與女性主義理論之間擺盪。可喜的是,婦女團體對性別政治的論述,不只帶來理念的翻新,同時也帶來實踐行動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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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工對情境型伴侶暴力處遇經驗之研究
    (2021) 簡伊羚; CHIEN, I-LING
    本研究針對台灣現行情境型伴侶暴力案件處遇經驗進行初探,運用質性研究方式,邀請台北市五位被害人保護服務及三位相對人輔導服務工作者進行一對一訪談,研究成果彙整如下:情境型伴侶暴力案件服務是從雙方當事人之「互動」去檢視其衝突脈絡,故過程中需陪伴雙方當事人看見自己的想法及需要,對受訪的實務工作者而言(被害人保護服務社工尤是),基於工作量大無力花長時間予以陪伴,或是雙方當事人無意願面對、處理的狀態下,僅能透過網絡合作或是靠工作者循循善誘提高雙方當事人的危機意識,才提高雙方當事人之服務意願。然面對雙方當事人無意願處理,但又反覆進出保護系統,可能讓工作者為了調查疲於奔命,或對其處遇感到挫折,故提供多元化的訓練給工作者,讓工作者能破除「被害人」、「相對人」的二元對立思考,並能精確的理解服務使用者在生活中面對的困境,透過宣導讓一般民眾能得到不同家庭關係階段所需的知識,增強民眾對於精神暴力的敏感度,即能減少長久無法被解決的衝突演變成暴力呈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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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壓力與韌性》[對話與回應]
    (臺灣應用心理學會、應用心理研究雜誌社, 2008-09-01) 沈慶盈; 孫頌賢; 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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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的省思:建構「人文」與「社會」並重的社會工作新思維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 2002-12-01) 潘淑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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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助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社工與家長工作之經驗探究
    (2018) 魏祥娟; Wei, Hsiang-Chuan
    本研究主要探討目睹家暴兒少方案社工與家長工作的主觀經驗,除了瞭解社工與家長工作之重點,也分析目睹家暴兒少的社工與家長工作過程中遭遇的困境與因應方式,提供相關實務工作者作為參考。本研究訪談7位目前從事目睹家暴兒少的社工。研究結果發現: 一、目睹家暴兒少的服務內涵包含評估目睹家暴兒少身心安全、輔導目睹家暴兒少之創傷經驗、協助目睹家暴兒少家庭生活適應、終止代間暴力循環。 二、社工與家長工作的重點為預估及協助提升家長的親職能力,並促進親子互動。過程中透過與家長建立夥伴關係,陪伴家長整理其所面對的問題,引導家長同理目睹家暴兒少的情緒,協助家長提升對目睹家暴議題的認識,以及對兒少目睹家暴反應的理解。 三、社工與家長工作面臨的困難包括家長受困於家庭暴力、態度拒絕,難以討論兒少目睹家暴議題。因應做法主要是了解家長對家庭現況及親密關係暴力的因應,並且與網絡單位合作。最後,研究者針對制度層面、社會工作實務及未來研究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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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係就沒關係?論鄉村地區社會工作的專業界限
    (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2009-03-01) 王永慈
    本文是探討鄉村地區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界限議題,由於鄉村地區人口較少、地理位置較偏遠、服務資源較稀少、個人隱私較少、個人與專業關係亦重疊,因此也顯示出個人與社區有較多的相互依賴,換言之,在鄉村地區提供服務,可能還需要運用雙重/多重關係。這對於專業界限的設立帶來挑戰,另一方面華人文化與部落文化中對於人際關係的定位也加深鄉村地區社會工作者專業關係的複雜度。本文擬就以下四方面討論之:(一)專業界限與雙重/多重關係、(二)鄉村地區中的雙重/多重關係、(三)外在社會文化環境的影響、(四)鄉村地區專業界限設立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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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者運用表達性藝術治療媒材之處遇經驗探討
    (2022) 陳韻文; Chen, Yun-Wen
    本研究旨在探討社會工作者運用表達性藝術媒材與服務對象工作的經驗,採用質性研究方法,訪談8位曾經使用過表達性藝術媒材且社會工作年資二年以上之現職社會工作者,透過他們的分享,來了解:使用表達性藝術媒材之動機、學習表達性藝術治療的管道及使用表達性藝術媒材工作的過程與困境等。主要研究發現為: 一、個人興趣、職場中的反思與觀察、家人影響是社會工作者運用表達性藝術媒材與服務對象工作的主要動機。 二、社會工作者汲取表達性藝術治療知能的管道有大專院校、職場與其他等多元途徑。 三、表達性藝術媒材之使用,可達到促進肢體功能、減重、提升生活自理能力、探索自我、促進認知與記憶功能、增強權能、發展同理心、穩定情緒、增加服務對象的生活經驗、增加人際互動經驗甚至提升社交能力之處遇目標。 四、表達性藝術治療媒材之使用,對社會工作者而言,有助於工作關係之建立、增進對服務對象之認識、及問題評估之進行,對服務對象來說,則有提升專注力、提升配合度、提供心理支持、協助放鬆或抒發情緒、表達想法之效果。 五、社會工作者在使用表達性藝術媒材的過程中,會面臨表達性藝術媒材本身特性、服務對象、社會工作者本身、勞動環境與機構文化、專業定位等面向之挑戰。 綜合上述研究發現可知,表達性藝術媒材適宜作為社會工作者提供處遇服務之工具。最後期待本研究能為學術及實務界帶來專業工作上之反思與精進,並使社會工作服務的輸送過程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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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者協助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經驗之研究─以家庭暴力防治法2015年修法後為例
    (2018) 姚冠吟; Yao, Kuan-Yin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將目睹暴力兒童納入家暴法的保護對象之一。家暴法修法至今不過三年多之久,當前中央政府正積極地投入資源建置目睹暴力兒童的服務網絡;對此,研究者著眼於目睹暴力兒童服務未來的發展,認為有其必要彙整2015年家暴法修法後至今的目睹暴力服務之實務現況,希望藉本研究呈現2015年修法至今目睹暴力兒童社工之服務經驗,並據以提出相關建議。 本研究以提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的社工為研究對象,採用深度訪談法做為蒐集資料之方式,且是立意取樣,透過滾雪球方式邀請研究對象,總共邀請7位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社工參與本研究。本研究結論如下: 一、2015年家暴法修法後,社工服務目睹暴力兒童的主要年齡層下降,其年齡層由學齡期下降至以學齡前期目睹暴力兒童為主。 二、2015年家暴法修法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之處遇定位有所轉變 (一)目睹暴力兒童服務之主體性提升 (二)目睹暴力兒童服務獨立於成保體系 (三)目睹暴力兒童服務與兒少保護之分工越趨明確 (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在一站式方案的服務整合 三、目睹暴力兒童社工與教育單位合作之轉變 (一)教育與社政單位對於目睹暴力兒童之輔導歸屬認知不同調 (二)學校輔導資源不均對於目睹暴力兒少服務有別 (三)轉知教育單位後難以瞭解學校輔導成效